法轮功如何对待法律法规(五) |
[ 来源: | 作者:祝秀琴 | 发布时间:2019-11-11 | 浏览:2266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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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法轮功成员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网络设施,非法宣扬邪教案始末 (三)人间法律是机械地制约人 [案例分析] 二、法轮功是如何对待法律法规的 “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即在一定范围内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对个人行为规定限度的规范。”[1]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权,都要制定一套符合自己国情、代表本国利益的法律法规,并要严格依法执行。也就是说,法律代表的是公平和正义。因此,法律往往与邪恶相悖,被邪恶痛恨和亵渎。那么,法轮功是怎样对待法律的呢? (一)法轮大法高于一切人间法 1996年4月26日,李洪志在《修炼与工作》中声称:“宇宙大法(佛法)从最高到最低一层是贯通的、完整的,要知道常人社会也是一层法的构成啊!……常人社会也是佛法在最低一层的体现,也是佛法在这一层中生命与物质的存在形式。”2003年亚特兰大法会讲法的法会上,李洪志将法轮大法与人间法律之间的关系说得更具体:“三界一切众生都是为这法而来、为这法而造就的,也就是说三界的一切形式,包括人类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当然包括现在的法律。”对于法轮功来说,法轮大法是高于人间的一切法律法规。 既然法轮大法是高于人间的一切法律法规,那么,当政府依法对法轮功组织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时,在法轮功练习者的眼里,就是以下犯上;当有人或单位做出对法轮功质疑,提出对法轮功批评,就等同于挑战最高的法。因此,如《我所经历的“4·25”》一文中的汤良友,当接到上级辅导站的通知,要求到北京去“讲清楚”、去“护法”时,竟然不顾生病的儿子,立即前往北京“护法”。而《法轮功成员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网络设施,非法宣扬邪教案始末》一文中的周润君等人为宣传法轮大法,竟然不顾法律,破坏有线电视设施。再如《愚昧·死亡·新生》一文中的王进东等人,则用自焚这种极端形式进行“护法”。甚至王进东本人在回忆自焚时也承认,就是当时身上大火被别人扑灭时候,根本没顾及到疼痛,而是“站起来大声喊道:‘真、善、忍’是宇宙大法,是世人必尊之法,师父是宇宙主佛”。《美国公民李祥春在扬州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一文中的李祥春遵循其“师父”李洪志所说的“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修炼人是“超常人”可以“不受法律的束缚”的说法,认为人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对他们都没有制约性,要“正一切不正的法”,并于2002年10月22日凌晨一时许,准备在中国扬州利用有线电视向民众说明法轮功在大陆“被迫害的真相”,以身试法。 (二)人间的理与宇宙理是反着 为了树立法轮大法的威严,淡泊大法弟子对人间法律的意识,李洪志在《转法轮》中说:“我们人类往往认为是好的东西,可是在高层次上看往往是坏的。所以人们认为好的,在常人中个人利益得的越多,过得越好,在大觉者们看来,这个人就越不好。”在《转法轮法解》中,李洪志直接说出“人认为的好坏是反的”,“常人都迷在常人中,认为常人自己做的事情是好事,其实到了高层次一看全是反的”。2001年李洪志在《大法是圆容的》中依旧说:“三界与宇宙的一切是反的,所以法理也给这一层生命提供了适合于常人生存的反过来的理,如兵征天下、王者治国、杀生取食、强者为英雄等,对于好人、坏人、战争等概念都造就了常人的理与人的认识。这些对于宇宙高层的正法理来说都是错的,所以修炼人要放弃常人的一切心、一切理,才能修到高层去,才能跳出与宇宙相反的三界。” 按照李洪志的上述说法,人间的理与宇宙的理是反的,而法轮大法又被称作“宇宙大法”,人间的法律不能规正人们行为,只有法轮大法才是“真理的化身”,能规正人的行为,提升人类的道德。法轮功练习者长期学习背诵李洪志的“经文”,把“人间的理与宇宙的理是反的”这种说法深深刻入脑海中,因此只要哪个人、哪个单位部门说法轮功不好,指出法轮功的问题,弟子们就会认为那些人或单位对法轮功的态度是错误的,就要上门去讨说法、去辩解。王进东之所以能够去自焚“护法”,和他与法轮功练习者经常互相切磋,对照“师父”的《转法轮》及“讲法”,以及从明慧网上下载的“经文”共同探讨提高“认识”应该说有直接的关系。自焚,按照常人社会的理是不好的,但常人社会的理,被李洪志认定为与法轮大法的理是反的,那么,自焚也就是“去执著”。除此之外,在当时,李洪志还发表过让弟子们为了“护法”要放下“对生命本体的执著走向圆满”这方面内容的经文,这就让王进东等人更加坚定地相信,自焚护法是符合法轮大法这个理的。《美国公民李祥春在扬州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一文中的李祥春有一个心理:被捕之初,他自恃自己有特殊背景,认为中国法律不会对他进行制裁,不会被判有期徒刑。因为他“师父”李洪志夸过口:“我的根都扎在宇宙上,谁能动了你,就能动了我,说白了他就能动了这个宇宙”,以为中国的法律制裁不会落到他的身上。 (三)人间法律是机械地制约 李洪志在经文中,多次反对或不赞成人间的法律。如在美国讲法中,李洪志就说:“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人在不断地封闭自己,封闭来封闭去最后把人封闭得没有一点出路。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世界发展到今天大家都觉得法制很好,其实那是没有办法的办法”[3] ,并认为“法律代表不了神” [4]。在悉尼讲法中,李洪志也声称“佛怎么看这些问题呀?你政府允许,法律允许,那是人自己允许,天理它不允许呀!” [5]认为“政府的法令不是宇宙的真理” ,原因是“因为政府的法令是人定出来的,人在定法律的时候都是想要治人发出这颗心制定的”。 然而,自从李洪志宣扬的法轮大法内容与政府的法律法规发生正面冲突,并逐渐加深的时候,李洪志就改变了对法律的态度。 从李洪志的经文内容上看,“除魔论”、“消业论”、“讲真相”、“圆满论”等说法,显然是煽动和蛊惑信徒公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部分法轮功练习者因此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多少让李洪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产生了忌讳与畏惧。他反对法律法规的存在,其实就是为自己开脱罪责,也为自己法轮功的存在进行辩解,并希望法轮功练习者能够接受这种观点。如果法轮功练习者接受了这种观点,自然就会把国家的法律当作自己修炼“圆满”的绊脚石,加上李洪志又把法轮大法定义为最高的法,当法轮功与社会发生冲突时,法轮功练习者一般会权衡两者之间的大小高低。从上述案例上看,不论是汤良友进京去参加“4·25”活动,还是周润君等人破坏通讯设施,还是王进东等人去天安门广场进行自焚,他们都没有把国家的法律放在心上,汤良友等法轮功练习者去中南海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求政府不能抓我们,我们是来‘护法’的,听说天津抓了修炼的功友,我们要求政府放人”,这种行为应该说完全是受了李洪志经文的影响。《美国公民李祥春在扬州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一文中的李祥春,没把中国法律放在眼里,结果却在2002年10月22日凌晨一时许,去插播地点实施作案途中被抓了个人赃俱获。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1日,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依法判处李祥春有期徒刑三年,附加驱逐出境。李祥春之所以有这个下场,就是他藐视中国法律的结果。尽管其一再诬赖中国非法关押他,然而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也是公平的,在事实面前,无论谁、也无论什么“法轮大法”组织都抵赖不了,只要触犯法律,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总之,仅从以上李洪志三个方面关于人间的法律与法轮大法之间的关系,就基本上让法轮功人员在思想中产生法轮大法的大而高,人间的法律小而低,法轮大法是正确的根本的法,一切与法轮大法相违背的法都是错误的法,法轮大法才是人间与天上最适合的法,人间社会的法律法规是制约人的,并且是应该破除的戒律等想法。因此,当法轮功上层组织要求弟子们去参加“4·25”等活动时,多数弟子们就会义无反顾地前往,而将社会的法律法规置于脑后。文章来源:凯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