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节后刚上班,当事人唐XX从凤县人民法院领到了11万元工伤赔偿款,一桩历时近五年的官司终于画上句号。
唐某2009年6月18日在凤县一个水电站施工中安装爆破用雷管时引起爆炸,致该唐右拇指中段外、右食指近节处、右中指远节以外均缺失,右环指远节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经过三个多月的治疗,唐某伤情稳定后先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及伤残等级认定申请,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水电站以工伤认定程序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原告起诉,确认工伤认定程序合法。经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唐为六级伤残。
2011年9月7日,凤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唐某的申请作出了凤人劳仲案[2011]第47号裁决书,水电站又以裁决书剥夺了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裁决书,依法改判,又经过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水电站应赔偿唐某137186.40元,水电站在期限内未履行赔偿义务,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了解到该案经过了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历时近五年,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很大。执行人员多次到水电站调查了解情况,发现水电站在经营上有一定的困难,效益不好。为了唐某能早日领到赔偿款,执行人员给双方当事人反复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从感情上消除了一些对立情绪,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于5月4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履行完毕。
本案的成功执行,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县小企业排忧解难,解决了后顾之忧,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人民法官只有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满意。(凤县法院执行局 张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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