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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应补偿 节外生枝不应当

[ 来源: | 作者:马云峰 | 发布时间:2014-02-21 | 浏览:7505次 ]

2月19日,凤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L岛某酒店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强制扣划,为三名劳动者执行劳动报酬近2万元。
杨某等三人原系L岛某酒店公司管理人员,2013年被该公司解雇,因劳动补偿金等原因与该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L岛某酒店公司应支付杨某等三人劳动补偿金、劳动报酬等共计19331元,但该公司却节外生枝,以扣除工装费、通讯工具费等为由拒不支付。
本案执行中,执行人员多次与双方沟通无法达成共识,L岛某酒店公司坚持要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装费、培训费、通讯工具费等,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2月19日,执行人员经向金融机构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强制扣划。 (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局 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