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委三项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01 | 浏览:2631次 ] |
宝鸡市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把常态化从严要求与制度化激励保障相结合,有效解决干部队伍中不为慢为、慵懒懈怠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创新担当、干事创业热情,以新理念追赶超越,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强化理想信念,激发内生动力。 各级领导干部重点强化对党的理论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增强实现民族振兴、“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各级公务人员重点强化实现个人价值追求与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相统一的意识,把个人梦融入中国梦,提升思想境界,增强行动自觉。 第二条 培树先进典型,崇尚精神荣誉。 (一)每年在全市评选表彰 10名“忠诚干净担当”县级领导干部、 20名“创新实干”镇街科级干部、 50名 “爱岗敬业”普通公务员,树立一批先进典型。 (二)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上,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除物质奖励外,通过评选优秀公务员集体、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激发干部荣誉感,强化精神激励。 第三条 完善奖补制度,激励创先争优。 (一)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 15%提高到 20%。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的县区、市级部门,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领导班子成员奖金分别按干部平均奖金的 1.5、 1.0、 0.6倍左右掌握。 (三)对获得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以及“争先进位奖”的县区,在省上奖励的基础上,市上按 1∶ 1配套给予奖励,奖金分配方案由县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其他方面(单位)获得的物质奖励(奖金),也应按贡献大小奖励个人。 (四)对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节假日值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或补休,未调休或补休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第四条 鲜明用人导向,引导有为担当。(一)坚持“四不唯”原则,即不唯得票,对民主推荐中得票不太靠前但勤勉敬业、实绩突出的干部,正常提拔使用;不唯排名,对在班子排名靠后但敢于担当、能打开局面的干部,大胆提拔使用;不唯台阶,对资历较浅但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破格提拔使用;不唯平稳,对有问题反映但经核查失实、有棱角有魄力的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及时提拔使用,不搞放一放。(二)遵循“三坚持三重用”的用人导向,即坚持创新为先,重用思想有活力、工作有热情、干事有激情的干部;坚持担当为重,重用干得了硬事、解得了难事、能成就大事的干部;坚持实干为要,重用受得了苦、吃得了亏、出得了彩的干部,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三)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予以倾斜。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党政干部;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双千”活动等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五条 关心关爱干部,凝聚干事合力。(一)加强谈心谈话,倾听干部诉求,掌握思想动态,疏导情绪压力,做到“五必谈、四必访”,即干部思想波动、工作变动、工作失误、有信访举报、受到批评处分必谈,家庭婚丧嫁娶、发生矛盾纠纷、生活困难、干部生病住院必访,充分体现组织关爱,增强对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二)严格落实年休假制度,主要领导带头休假,解决干部思想顾虑,对因工作原因未安排休假的干部,按规定落实经济补偿。(三)建立体检标准随医疗水平和干部健康需要逐步提高的机制,认真落实干部体检制度。(四)允许单位从办公经费中列支,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促进干部身心健康。(五)对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经认定批准,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六条 严管保护并重,解除后顾之忧。(一)对因改革或工作力度大而引发的信访举报,正确把握核查方式,对有轻微违规行为的,及时提醒纠正;对查无实据的,及时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鼓励干部大胆干事。(二)对各级谋发展、促改革的创新试验,创设宽松环境;明辨集体决策中的个人责任,对集体决策出现失误,且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对个人慎用党政纪处分。(三)上级对下级下达工作任务、检查、考核,要认真研究落实条件,不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除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外,慎用“一票否决”,为基层创造宽松工作环境。 第七条 责任考核到人,打破平均主义。 建立机关公务员积分考核制度,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坚持记实与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将考核结果与干部评定等次、奖励惩戒、选拔任用、奖金发放挂钩,有效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的问题。 第八条 跟踪问责问效,促使在位必为。 下级对上级的批示要求,必须及时办理,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必须及时回复,领导批示必须具体明确。重要批示督查部门要跟踪问效,对存在懒政、怠政等不作为问题,及时提醒、函询、诫勉,并据实建档备案,对情节严重和涉及腐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为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尽责尽力 ,根据《中共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试行 )》《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正常任用和涉及违纪违法追责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本办法不再涉及。 市委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宜、人尽其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研判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考核、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县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 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在全省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在全省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三)违反贫困退出机制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 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县区和市级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一)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县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省以上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二)对本县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三)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级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2个月内连续发生 1起重大、 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二)一年内发生 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三)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级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刑事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一票否决或一年内发生 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对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负监管责任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单位的县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 (党组 )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 (党组 )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 (党组 )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四)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 (党组 )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因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情形:(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四)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确因个人素质、能力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时,要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一贯表现等因素客观评价,注意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管理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规定,为调动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支持保护干部恪尽职守、主动作为、善谋勇为、敢于担当,营造干事创业、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未谋取私利,但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且无主观故意,能主动纠错,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四条 容错纠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严格程序、依纪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动改革发展、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允许试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一)在改革创新实践中,敢于担当、积极创新、大胆探索、推动落实,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二)在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三)在争取项目、资金、招商引资、实施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完成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中,积极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四)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偏差和过失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因揽责涉险、主动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七)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九)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后,能主动纠错,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十)虽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但无主观故意,属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十一)其他符合试错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问责事项,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申请。(二)调查核实。问责决定机关对照第五条所列情形,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在 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三)认定反馈。根据调查结果,问责决定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予以书面答复,或书面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必要时可公开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条 对于免责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一)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三)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 第八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于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对问题整改到位。(三)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运用好“四种形态”,鼓励干部轻装上阵,敢创敢干。 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于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核查和处理问题,要充分体现政策,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区别主观故意与无意过失,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合理解释或申辩,支持干部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三)对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交流、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方式,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四)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五)对曾受过纪律处分的干部,在处分期限内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应按有关规定正常任用,以体现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统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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