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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邪教(二)

[ 来源: | 作者:李玉娜 | 发布时间:2014-12-02 | 浏览:3251次 ]

四、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苏某自20009月起,通过计算机登陆境外明慧网网站,并下载法轮功信息资料。20024月至6月,苏某在网吧设立两个个人电子信箱,利用互联网向300余个电子信箱地址群发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信息资料。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利用人民币进行邪教宣传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人民币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吴某,男,49岁,中学文化,农民。20093月以来,吴某使用刻有法轮大法好、世界都知道生逢此世不一般、请你快把九评看字样的2枚原子印章,在不同面值的纸质人民币上加盖并传播。201048日,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手机家电维修店内查获上述纸币187张。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六、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丛某,男,66岁,大学文化,退休研究员。20028月以来,丛某伙同其妻子于某,借住他人房屋,购买毛笔、即时贴、油漆等物品,制作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等内容的即时贴宣传标语2492份。2002810月,丛某等人先后在某市多条公路的电线杆和沿路墙壁上张贴法轮功即时贴宣传标语1139份。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丛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丛某有期徒刑八年。

七、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标识或带有邪教标识的其他物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案例】王某,男,58岁,高中文化,退休干部。1996年至19994月间,王某先后12次从各地通过程某等人购进《转法轮》、《法轮佛法易解》、《法轮佛法大圆满》、《在美国讲法》《在悉尼讲法》、《精进要旨》、《法轮佛法典》、《法轮大法》等各种法轮功书籍、练习录音带、讲法录音带、李洪志相片、练功条幅及徽章。其中购进各种书籍共计37600余册,录音录像制品25610盘,相片12500张,练功条幅400条,徽章100余枚,共计价值人民币506720元。199710月至19995月间,王某先后8次销售给刘某等人各种法轮功书籍共计11758册,录音、录像制品650盘,徽章120枚,练功条幅40幅,共计金额人民币153000元。19994月底至5月初,王某印制《精进要旨增补篇》2000余册,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八、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进行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苏某,男,47岁,高中文化,农民;马某,男,40岁,初中文化,农民。马某、苏某加入门徒会邪教组织后,被委以重任。他们在全国多省、市到处流窜活动,秘密聚会、串联、建立机构并大肆进行门徒会宣传活动,极力发展成员,扩大门徒会队伍,严重危害社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分别判处苏某、马某有期徒刑十年。

(文章来源:中国反邪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