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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的法治启示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4-02-12 | 浏览:2252次 ]

五十年来,“枫桥经验”随着时代发展不断与时俱进,但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始终贯穿其中。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秉承发扬了“和为贵”的法律文化。尊重公序良俗,维护和谐稳定,是尊重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其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平、自愿,更是彰显了现代法治的平等、有序、契约精神。因此,“枫桥经验”不仅是体现党的群众路线的光辉典范,更是做好群众工作、注重依法办事方面的珍贵教材。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一再强调依法治国,“枫桥经验”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有力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渴望,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孟建柱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上强调

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上指出,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要求,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努力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各级干部要把依法办事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功,带头学法、尊法、守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问责。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充满信心。要把法治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努力实现定分止争。要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对因民事、经济交往引发的利益矛盾纠纷,要引导鼓励当事人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去解决。要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努力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只要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

启示一、学习“枫桥经验”重在法治理念

  法治是“枫桥经验“的显著特征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少捕人、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枫桥在社教运动中以生产队为单位,全体社员参加,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先评守法的,再评违法的。对守法的,鼓励;对违法的,教育;对严重违法的,由群众开斗争会批判,摆事实、讲道理,不打不骂,允许申辩,最终四类分子都被依法说理制服了。

  乍一看,“枫桥经验”强调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把公检法抛到了一边,似乎与现在深入人心的“要法治不要人治”的社会大环境背道而驰。实际上,“枫桥经验”核心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并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与目前推广的法治精神并不矛盾。

  综观五十年来,“枫桥经验”始终突出“一条工作主线”,注重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从最开始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再到新世纪以来突出以人为本、重视服务群众,“枫桥经验”在化解矛盾过程中,始终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依法办事始终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 “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法治是“枫桥经验”创新的必然要求

  历经50年风雨,“枫桥经验”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已经不合时宜。运用法治思维,利用法治方式,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共识。现如今,开展群众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已经不能仅仅依靠以德服人,更要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

  五十年来,在浙江,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紧紧结合在一起: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丰富她的理论体系,用法治精神扩充她的时代内涵,用法治实践夯实她的群众基础,让从草根走出来的枫桥经验,闪烁出耀眼的法治光芒,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群众信访导访制”、“村务简报”、“民主恳谈”、“民情沟通日”等鲜活之法,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涌现。

  五十年来,在潜移默化中,“枫桥经验”让人民群众在享受民主时多了一份法治的保障,让公平正义的清新之风抚润每个人的心头,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散发更加夺目的光彩。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适应时代要求,在更高层次更高起点上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各级领导干部应该更加注重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更加注重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一刻不停地增强依法办事的本领。

  法治精神凸显群众路线的时代内涵

作为历史创造者的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同的社会角色,分属不同的社会阶层和集团。角色和分属的不同,在主客观种种因素作用下,在特定历史条件制约影响下,不可避免会产生冲突。不仅人民群众彼此之间有冲突,人民群众与作为社会生活调节者、组织者的政府或领导者也有冲突,这种冲突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随处可见。冲突的存在是发展中的一个大问题,因为它与发展的前提——稳定——联系在一起。由于有冲突,我们不仅要千方百计地调动千百万群众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而且要千方百计地化解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对比不同社会调控方式可以发现,既保持社会稳定又不伤害人民群众积极性同时也维护了领导者(政府)权威的做法是法治。法治不能解决冲突中的一切问题,但法治能保证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其中,对当下来说特别具有意义的一点,是它在相对平等的前提下可以提供“领导者-被领导者”相互约束、良性互动的机制。人民权力和社会正义是民主法治的法理根据。因为权力来自人民,所以必须借助民主这一历史形式通达权力的产生和权力的运用。因为社会离不开正义的匡正,所以须得借助法治这一历史形式保障主体间基本的平等和公正。人民权力和社会正义也有联系,使人民享有自己不可剥夺的权力本身即是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启示二、法治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方法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生命线。强调我们党必须要坚持群众路线,其理论基础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进行社会变革的主体和决定性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依法治国是基本治国方略,法治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方法,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和国家治理方式,即由人民——一般是由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统治,体现主权在民的理论,突出人民群众在治国理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参与性,与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是相同的。

一、坚持群众路线符合人民主权思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来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由人民掌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等一系列根本问题。所以,党倡导并始终不渝坚持的“群众路线”和宪法确立的“主权在民”原则都是建构在“人民是国家主人”这一共同理论基石之上。按照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任何背离群众路线的做法和行为,都意味着对宪法的挑战和不尊重。宪法的内容最基本的有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树立了宪法思维、理念和权威,也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权利,也即意味着对群众路线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群众路线顺应依法治国方略

群众路线与依法治国之间存在着必然、内在的联系:群众路线是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依法治国是群众路线的必然归宿,二者珠联璧合,相互依存,辩证统一。一是主体相同——人民群众。群众路线就是始终承认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并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主体自然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揭示了依法治国的主体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二者都建构在“人民是国家主人”的这一共同理论基石之上。二是客体相同——创建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学中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无论什么时候,党始终不渝坚持群众路线的目的就是为了建设一个人民民主的新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参与管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法治”总是促成“盛世”的重要条件和保证。要建成高度文明和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是不可想象的。三是主观方面相同——维护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除谋求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外没有任何私利。法治的价值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其存在形式。离开了法律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任何权利主体所理应享有的权利都将会化为泡影。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最有效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人民过上幸福安康的好日子,这是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最大权利。党倡导的群众路线和依法治国方略之间始终贯穿着一条红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是客观方面相同——针对党内和政府存在的实际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的根本所在。从根本上讲坚持群众路线的要旨就是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依法治国的要旨是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

三、群众路线贯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就是彻底的人民性,旗帜鲜明地宣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其内涵概括地说明了一切为了人民、走群众路线、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全体党员干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所以,只有贯彻群众路线,才能了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和期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才能深入人心。

四、坚持群众路线必须秉持法治理念

要建立走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就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实现作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做好群众工作,法治能否成为保障,要看广大党政干部是否真正培育和确立起人民主权、人本民先、法律至上的观念;人民群众是否真正信仰法律。这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关系。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实现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为此,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科学划分各自的权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应当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集中民智的基础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群众的意志高度统一,并经由法定程序变成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成为与人民群众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简言之,党要在新形势下密切联系群众,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从而带动全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同时,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政务公开机制、群众监督和参与机制以及各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权力的公正有效运行。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强化治理理念,更多地运用间接、选择、协商的方式,形成权力和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凡公民能自决的、市场能调节的,政府都应退出。对确实需要由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政府要善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作共事。在设定行政机关权力界限的同时,要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要的权利,给它们实现自我管理留下空间。

第三,保障司法公正。目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存在和难解,说明司法机关还缺乏足以定纷止争的权威和公信力。很多难解的涉法涉诉信访个案不是通过司法解决,而是通过党和政府的协调、努力在司法外得到解决。要实现长治久安,必须尽快在实际生活中而不仅仅在立法上确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确保司法裁判在法律争议解决中的终局效力。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们必须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不断深化司法改革,真正建立起公正和有公信力的司法,使其切实担负起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任,让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成为现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真正确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第四,培育和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能仅靠法制教育,最重要的是要让人民群众从法制建设给自己生活带来的变化、从自己和周围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成功实践中,真正亲近和信仰法律。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来自书本和教育,另一方面来自生活实践,是通过党的依法执政、政府的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来形成自己的法治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两方面的作用相比,前者是知识,后者是现实生活,后者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更重要。因此,培育和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表面上看是对公民的要求,实际上更是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要求。只有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才能让公民真正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启示三、群众路线是法治社会的”生命线“

群众路线的提法,早在红军时期就已出现,岁月荏苒却历久弥新。近期,全国各地掀起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大潮。群众路线,这项我党“打天下”的利器,正创新成为“坐江山”的法宝。群众路线在加强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必须对其深厚内涵作进一步挖掘,既要“苟日新”,也要“穷究竟”,才能将这项执政法宝的最大价值发挥到位。

群众路线,哲学内涵论述颇丰,法理意蕴却少有提及。似乎“法理”这份“舶来品”与群众路线这道“乡土菜”格格不入。其实,凡治国理政之举措,皆能在法理上寻根探源。

群众路线内容丰富,但归结起来不外三大核心点:群众观点、领导方式与工作方法。

群众路线蕴含法益位阶的法理。群众观点是党的根本宗旨,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法益,即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权益。法益位阶排序在法治社会中体现为利益冲突时的选择与平衡。普通法法系衡平原则的实质也就是一种法益的权衡与微调,以追求社会运转平和有序。作为依靠群众取得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而言,群众利益是核心利益。党除了群众利益,没有自身利益可言。在成为合法的执政主体后,党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的理念,自然而然就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法益位阶排序理念。群众利益就成为现行法律体系下法益位阶的最高层,其他任何利益不得跻身其上。

群众路线蕴含权力制衡的法理。群众路线的领导方式,即党的基本领导方法,概括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毛泽东同志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认为,凡属正确的领导意见都是从群众中来的。权力制衡是西方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为寻求自身的政治权力和地位,结合“平等、博爱、民主”等新思想创设的法治理念。权力制衡的核心就是任何权力都要设置监督与制衡机制,实现“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领导方式,就是将公权力运作置身与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制约之下。从决策到执行,无不征询、吸收群众意见,将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吸纳进权力运作范围和模式中,确保权力运行决策实现“为民所用”。

群众路线蕴含程序正义的法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即包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也包括实事求是的工作哲学。程序正义是西方权力制衡政治理论衍变出的法治理念,即要求权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既定程序运行,且程序本身必须是公正合理的。违反法律程序的权力运行结果无效。这种结果,也叫“程序性制裁”,即实体结果无误却因程序违法无效。密切联系群众,实质就体现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程序正义理念。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权力运作和政权维系要密切联系群众,决策与执行要征求群众意见,施政目标要围绕群众利益。这一系列的工作方法规范,已经构成了一套严密的治国理政程序。同时,实事求是理念是对群众路线程序正义法理基础的有效补强。实事求是在程序正义前提下侧重实体真实,表明我们党在执政方略中既不主动违反既定程序框架,也不机械受缚于程序条文,而是以追求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实体真实”理念为政策核心。

群众路线是我党从山沟沟里带来的“法宝”,经过数十年的丰富和发展,逐渐契合了现代法治社会意义上的诸多基本、重要的法理理念,说明该路线具有强大的内生生命力,必将在中国共产党光辉的执政前景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启示四、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孟建柱指出,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结合起来,也正在成为新时期中国道路的一个鲜明的特点。

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相结合的思想基础,是唯物史观。群众路线是共产党人的生命线、传家宝,而法治思维则是共产党人的新方法、新优势。毛泽东曾经说过:“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思维赋予了群众路线以新的时代内涵。很难想象,在权力滥用、腐败肆虐、潜规则盛行、冤假错案频繁发生的地方,群众路线会得到真正的落实。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观,尊重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首先要全面体现在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上,使人民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真切地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落实人民的法定权利,群众路线就会从根本上丧失对人民的说服力、感召力和凝聚力,就会变成一种口头上、形式上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相结合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在“红旗卷起农奴戟”的革命年代,共产党人以高度的历史自觉,顺应历史潮流,通过群众路线动员组织人民进行天翻地覆的社会革命,打开了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而从法律发展的历史来看,在法治逐步成为人类社会管根本、管长远的主要调整手段之后,作为一种以共同富裕为价值追求的新生的、先进的生产方式,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也只有在确立了与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上层建筑,形成了系统的、长期的、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之后,才能从根本上巩固自身。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也许可以说,社会主义始于群众路线,成于法治国家。

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相结合的实践基础,是依法执政。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且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在浙江任职期间,下访常带律师,这是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结合起来,坚持依法执政的一个非常好的实例。最近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安排,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使人民能够更加方便地监督各级政府,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普遍好评,这同样也是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结合起来的一个好的实例。前不久,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这两部党内立法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的民主集中制以及各项具体制度,也必然会愈来愈多地渗透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

领导干部要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相结合的文章写好,在运用法治方式时能够真正出实招,抓到点子上,就必须下决心在知识结构上使自己成为一个法律人,变成懂法的内行。就像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掌握群众工作方法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一样,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样需要经过比较系统的、长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法治思维是以法律素养为基础的,它与日常思维有着很大的差别。不以甘当小学生的态度认真学习和实践,法治思维绝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什么是“人民主权”?什么是“基本人权”?什么是“正当程序”?什么是“意思自治”?什么是“无罪推定”?请试着问一下自己,这些问题你能回答上来吗?如果对于与法治有关的这类基本问题答不上来,就很难说已经具备了法治思维。形成法治思维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持之以恒地坚持学法用法,逐步使自己成为法律的内行。

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的日益融合,正在成为新时期的大势所趋。要使中国道路越走越宽广,回答好“窑洞对”提出的问题,跳出“兴亡周期率”,就必须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更好地结合起来,推动群众路线的法治化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使“只见公仆不见官”的清风正气,既来自共产党人充分的自觉和自律,更来自社会主义法治的强有力的约束。

启示五:运用法治方式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要求,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努力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各级干部要把依法办事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功,带头学法、尊法、守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问责。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充满信心。要把法治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努力实现定分止争。要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对因民事、经济交往引发的利益矛盾纠纷,要引导鼓励当事人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去解决。要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努力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只要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事的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信访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枫桥经验”体现了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要求,是一笔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各级公安机关既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又要通过实践创新不断赋予“枫桥经验”新的内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为平安建设打下牢固的群众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要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坚持好、发展好“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一步推动落实被害人救助制度。

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深刻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要主动深入到矛盾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开展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早发现苗头,及时就地调解,把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化解在基层。要主动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特点,积极拓展人民调解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矛盾纠纷,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要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坚持依法办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孟建柱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总要求,积极参与“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要扎实做好推动法学理论研究繁荣发展、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开展基层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加强法治宣传和法治文化建设等各方面工作,以实际行动肩负起法治国家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要更多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要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培训工作,为基层群众答疑解惑、排忧解难,把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研究探讨法学会在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地方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作用,深入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法律诉讼代理、无偿法律援助,推动实现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始终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紧紧扭住依靠群众化解矛盾这条主线,坚持“群众想什么,我们就干什么”,牢固树立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满意导向,深入推进了平安浙江建设。

浙江省委常委、公安厅厅长刘力伟:实现公平正义是公安机关的使命和追求,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我们需要依靠群众开展工作,但必须坚守法治思维方式,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这既是继承和创新“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

启示六、坚持依法办事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依法办事,要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要求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热情越来越高,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对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与时俱进、转变理念,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律按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要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障群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真正尊重群众,积极顺应民意,及时回应关切,依法推进改进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办事,政府要带头依法行政。依照法定程序决策和实施行政行为,既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具体体现。但目前在一些地方,却是“经济报喜、社会报忧”。一些地方虽然表面上也走了决策程序,但往往敷衍了事,走过场,没有真正听取群众意见,一旦引起群体性事件又匆忙收回或撤销原来的行政决定,既影响了工作开展,也影响了政府形象。因此,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努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守论证、公示、听证、协商及集体决定等民主科学决策程序,特别是在启动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时,一定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坚持法定程序,确保计划立项、用地和规划许可、环境评估等基本手续齐全和主要程序到位。

依法办事,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当今中国已进入改革开放全面深化的新阶段,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冲突日趋多元化。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由于不懂规律、不懂门道,缺乏知识、缺乏本领,还是习惯于用老思路老套路来应对,蛮干盲干,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南辕北辙。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努力增强本领,要一刻不停地增强依法办事的本领,学会依法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以人为本,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它不是一句口号,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应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政府行政行为中。

以人为本,就是政府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不当违背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引发官民矛盾。以人为本,就是政府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局部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守人的生命价值高于财产价值的底线,做群众工作讲究策略方法,立足教育团结,凡是能够用行政、纪律、经济、治安等手段解决问题的,不要轻易动用刑罚手段,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和历史后遗症。以人为本,就是政府要藏富于民、让利于民,特别是在重点项目推进中,对那些纯属商业性质的开发建设项目,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民事协商解决搬迁、拆迁等问题,要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确保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以人为本,就是政府要带头讲求诚信,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之外,还要自觉履行行政承诺、行政合同等所确定的义务。尤其要严格防止以改革发展的名义与民争利、失信于民。

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依法办事是关键,领导干部是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自身的带头学法信法尊法用法带动人民群众的学法信法尊法用法,引导人民群众从内心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既把法律作为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工具,也把法律作为规范自身活动的行为准则,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之际,对践行群众路线、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全国政法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应该更加注重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更加注重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一刻不停地增强依法办事的本领。当下,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的日益融合,正在成为新时期的大势所趋。“枫桥经验”启示我们,要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更好地结合起来,推动群众路线的法治化和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

文字/策划:张学伟 图片设计:白春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