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与行政思维的区别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5-03-30 | 浏览:11093次 ] |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求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到领导岗位上来。厉行法治首先要树立法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是行政思维,对于同一问题的处理,法治思维与行政思维的思考方法和处置结果可能经常不一致,树立法治思维,必须厘清与行政思维的界限。 一、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行政思维是权威思维。法治始终坚持规则至上原则,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每一个决定都必须限定在已有法律框架之内,决不允许突破法律规定擅自行事。不论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未予立法的行为哪怕有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定罪处罚,丧失程序正当性的证据必须排除。法治思维的关注点是“哪条法律规定的”,如果没有清晰、明确的法律条文,司法机关只能拱手而立。由于凡事以规则作支撑,只有法治思维下的各项决定才能经得起事实检验,也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而行政思维是权力思维,追求“政令畅通”,强调“执行力”,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主要依赖于行政领导,尤其是部门负责人或单位的一把手,特别是对疑难复杂问题的决定,取决于领导的魄力、思路,其权威性来自于行政命令的“上令下从”,工作成效源自领导者的权威性,甚至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魅力。行政思维的关注点是“哪位领导要求的”,容易贴上个人标签,甚至陷入“人治”窠臼,在合法性方面可能留下隐患,工作容易起伏不定,难于持久、稳定发展。 二、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行政思维是差别思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切司法制度的精髓,比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体现于不区别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法治把平等当作生命,把特权视为天敌,不允许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优于其他人的特殊权利。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法律平等打击、平等保护,公民个人与政府机关完全可以对簿公堂,富豪和赤贫者拥有相同的权利。司法机关不能亲疏有别、搞选择性执法,任何人必须平等遵守法律,法律决不能对特殊群体网开一面。而行政思维是差异化的思维,行政权源自于等级制度,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层级,最常见的衍生品是特权。行政思维中天生带有等级制度的基因,一个人身份不同、财产不同、影响力不同,在当地管理者心目中的权重就会不一样。行政思维更多关注重点问题和重点人群,行政管理经常抓大放小,甚至可能厚此薄彼。日常管理中,一个人身分不同赋予的权利义务可能不一样,比如公民的城乡差别、公务人员的职级待遇差异等。即使在同样条件下,经费资源的分配、工作力量的投入、相关问题的关注度可能区别对待,行政管理经常是制造不公和消除不公同步推进的过程。 三、法治思维是价值思维,行政思维是效益思维。法治的目的是追求公平与正义,为了实现正义目标可能会不惜代价,比如为了侦破一起金额只有几千元的盗窃案件,启动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司法资源,支出数万甚至数十万,挽回的损失可能远不足于抵消司法机关的支出。有些个案的办案经费支出多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有时甚至在人力、财力方面只有消耗,没有任何经济方面的收益,比如法治宣传、治安防控、综合治理等。而行政思维是效益思维,工作中需要考虑支出与成本,对许多问题会考虑到底值不值,比如经济建设中反复考察投入产出比,只有赚钱的优质项目才会得到重视,执法过程中会考虑如何花最小成本达到目的。比如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法治思维考虑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否则当事人再“闹”也不行。行政思维则考虑怎样花最小的钱“放事”,与其上北京接访不如提前给点钱买通上访人不去北京,实践之中经常催生出陪上访人旅游、娱乐等花钱买平安的问题。 四、法治思维是制约思维,行政思维是配合思维。司法权是制约权,体现于司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制约,也体现于司法机关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司法权行使的过程其实是实现权力制约的过程。故法治思维是一种典型的“分权”思维,不同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分别行使,各司其职,不能相互替代。当一个部门的权力运行不符合已有规则时,其他部门就会对其予以否决,不会因为维护对方利益而丧失立场。行政思维是合作思维,追求在最短时间内实现目标。因而行政思维始终体现了一种配合思想,不同部门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尽可能保持一致性,强调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尽可能避免形成阻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同职能部门间可能要对自身权力进行让度,对某些的问题处理中彼此作出妥协,为了实现特定目标甚至出现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 五、法治思维是长期思维,行政思维是眼前思维。法治关注的是长远,注重制度、规则的长期性,考虑的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效果,必须使制定的规则、做出的决定能够长期有效。哪怕是个案问题,也必须具有普遍意义,具有广泛的示范和约束作用,其工作结论必须具有前瞻性和可持续性,经得起历史检验。而行政思维关注的是当下,注重眼前解决问题,许多行政活动可能是短期行为,比如仅仅着眼于一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或者近期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容易出现一个领导一套思路、一个地方一套办法的现象,甚至出现制造政绩、隐藏风险、治标不治本等问题,是一种就事论事的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和行政思维各有特点,各有工作畛域,二者并非水火不容,不能认为法治思维可以包打天下,也不能认为行政思维就必然走向“人治”。但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首先培养、坚持、固化法治思维,使法治思维成为思考、解决问题的首要标准,成为社会治理中的普遍性和习惯性思维。对于行政思维中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方法和模式必须予以剔除,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发挥司法与行政的互补作用,提高行政工作的有效性和灵活性,提升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实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姚宏科) (来源于:陕西政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