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问题为导向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5-01-20 | 浏览:9080次 ] |
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问题的不断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所以,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在解决问题中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一、直面是非混淆的社会乱象,确立“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是非观。 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步入关键时期,社会问题进一步凸显,不稳定因素累积叠加,社会步入加速转型振荡期,维稳形势日益严峻。社会上广泛奉行的“谁权大谁说了算,谁钱多谁做主”,在这样的是非混淆之下,以“权”稳控,压得住一时,压不到永久。以“钱”维稳,花钱买安宁,越买越不安宁,反而助长了“争权夺利”的歪风。 所以必须确立“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是非观,让全社会自觉认同依法执政就是最理想的执政方式,依法行政就是最佳的社会治理方式,依法办事就是最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依法办事的环境就是最理想的投资发展环境。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发挥法治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突出作用,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二、直面司法脱离群众的社会现实,加快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法治体系建设。 当前法治建设存在的许多问题,最关键的一条是司法(执法)体制,高高在上,远离群众。即使是不断地推进“三官(警官、法官、检察官)一律(律师)进社区”,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执法)体制以干部和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的事实,司法(执法)体制依然是脱离群众,并未成为人民群众方便运用的有力工具。 构建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新型社会法治体系,必然要求“凡是有党组织的地方就必须有党领导下的法治组织”,“凡是有群众的地方就必须有群众自治的法治组织”。一切法治组织的骨干力量由群众推选(罢免),定期培训,团结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靠群众,运用法治,保护群众,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保障人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体系由人民群众推选建立,人民就不会恐惧和怀疑。法治体系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联系,才能被人民群众监督和运用,才能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人民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新型社会法治体系包括:1.人民团体内部设立法治委员会(法治办或政策法规办)。2.行业协会内部设立法治委员会(法治办或政策法规办)。 3.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法治委员会(法治办或政策法规办)。4.乡镇(办)组建法治委员会(社会治理办)。5.社区居民(村民)中组建法治委员会(法治办)。6.组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7.组建各类群众联防治保组织等。它是县以上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有效延伸;是各类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协商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直接渠道;是构建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方法;是发挥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作用,依法推进人民团体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根本途径。 三、直面“信访不信法”的客观现象,运用“制度组合”,推进信访有效导入法治途径化解。 “信访不信法”的主要思想顾虑是:1.法律门类繁杂,条陈众多,法言法语难以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2.运用诉讼途径化解矛盾成本很高,普通公民经济上难以承受。3.司法诉讼程序慢长,容易被权力和金钱影响,“夜长梦多”。4.国家司法,群众个人难以掌控,强制判决可能不公(冤假错案),或者难以执行(赢了官司输了钱)等。5.信访主要是找政府、找领导,简单易行好掌控,无经济负担,领导批办解决问题快。 所以“信访不信法”现象的背后,代表的不一定是群众不懂法,反而更多的是群众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深切研究,进而选择最有利的诉求表达和维权方式。 信访矛盾成因复杂,靠单一制度难于有效化解。复杂的问题必须用多种制度组合起来,多方施策,有效化解。 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制止违法信访行为,保障正常信访秩序。信访是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选择,是人民群众权益受到损害和遭遇不公待遇的情况下,寻求维权和补救的重要途径。 但也有个别群众,行为极端,意图通过围堵党政机关或纠缠领导,达到个人急于求成的不法目的,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在教育无动于衷的情况下,必须对其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依法追究责任,有效维护合法信访秩序,切实防止信访失控。所以教育引导与依法打击,是制止违法信访行为,保障正常信访秩序的最有效制度组合,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实行“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调解制度+财政保障制度”等制度组合,推进信访有效导入法治途径化解。法律援助制度即“政府出钱,请律师帮当事人运用司法制度化解矛盾”,让经济困难公民立即免费拥有了专业法律代理人,有效化解了“公民难以运用法律、难以承受司法经济负担的顾虑”。法律援助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结合,对有确定可实现诉求的人身伤害与经济索赔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定纷止争,可以避免“司法诉讼程序慢长、强制判决可能不公”的风险,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化解纠纷,让当事人自己对事态可控,自愿平等达成协议,实现事情解决,心顺气顺,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两项制度能否有效运用,关键取决于法律援助制度中涉及的律师调解纠纷出勤补助和办案补贴能否落实。依据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法律援助律师调解纠纷,应发给出勤补贴,办案应发给办案补贴。律师作为社会自谋职业者,主要依靠办案收入生活。办案收入没有保障,势必挫伤其工作积极性。所以必须有财政经费作保障。 四、直面法律服务业发展滞后问题,加快发展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法律服务事业是法治社会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有效运行必不可少的公益事业,是干部群众依法办事,解决问题,可便捷选择的专业代理人。然而越是到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越短缺,越是欠发达地方,法律服务事业越难以发展,严重滞后于干部群众的现实需要。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加快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要。 从现实发展状况看,法律服务事业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益性法律服务,比如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向公民免费提供。二是半公益性法律服务,比如148基层法律服务,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向公民提供相应的准专业法律服务。三是专业法律服务,比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有偿服务,依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限价收费标准收费,自负盈亏。三类法律服务业适应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满足不同群众的差别需要。 与时俱进加快法律服务事业发展,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至关重要。一是分类指导。公益性法律服务事业,要在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上下功夫,比如推行“以案定补”、专项预算、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调动工作积极性。专业性法律服务主要是给予政策上扶持,环境上保障。比如政府购买服务、推行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联乡镇包社区,为部门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等,拉动其稳步发展。二是综合施策。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人民调解三项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实行部门力量整合和组织社会力量承办等方式,化解人员、经费不足的难题。争取地方政府落实好中、省、市出台的政策规定,逐步增加经费预算。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负责化解“矛盾疙瘩”。三项工作涉及到谁,就由谁的人员、经费来承担工作职责。还要发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承办公益事业,争当依法治理先进(比如组织发动房地产建筑企业(物业公司)建设法治小区等)。通过部门力量整合和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推进事业新发展。三是预防执业风险。法律服务事业是帮助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特殊事业,天天和矛盾纠纷打交道,“身处是非漩涡之中,位及风头浪尖之上”。不法分子伤害群众利益,破坏公平正义,法律服务事业帮群众依法维权,维护公平正义,对有道德素养之人而言,会伏法服理,但若遇到无道小人,必会仇视,一定会伺机报复。这是法律服务事业必须面对的工作风险!所以一定要严守法纪,出污泥而不染,严防不法分子的引诱拉拢、挖坑下套和挑拨离间。四是开展法律服务惠民行动,扩大社会正面影响。组织开展诸如法治大戏下基层、12·4宪法法律宣传活动、为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为残疾人免费办理司法鉴定、为困难群众免费代理诉讼等主题活动,提高法律服务事业的知晓率,通过办实事的惠民之举,稳步扩大社会影响。五是整合现有资源,加快构建由“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所(站)”和“村(社区、企业、小区)公共法律服务联络点(联络员)”共同组成的“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网”,把分散的法律咨询、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148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源汇集起来,形成聚集优势,合力解决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问题,帮助干部群众便捷地进入依法办事的轨道。 五、直面司法(执法)工作上的“神神秘秘”问题,推进阳光司法(执法)。 现行执法司法体制,以干部专家为主体,高墙大院,事事保密,法言法语,程序复杂,不够透明,让人民群众倍感神秘,疑虑重重。因此,必须打开执法司法的高墙,让人民群众看的见、看得清,才能消除种种疑虑,增进人民对法治的信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颁布司法(执法)公开规定,明确不得公开的事项和必须公开事项。2.各级司法(执法)机关主要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及工作纪律等必须在自己的网页上,及时向社会公开。3.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所有司法(执法)案件的申请、受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方面,通过法定渠道(当事人身份验证渠道)公开。4.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及时发布司法(执法)信息。5.加强司法(执法)业务文书的说理和论证,邀请民众、专家参与,公开听证、论证。6.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微信微微博等平台,设立统一的举报(沟通)电话。7.加强司法民主,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8.建立部门负责人接待日制度等。多途径确保司法(执法)公开。 欢乐着人民的欢乐,忧患着人民的忧患。人民对法治的忧虑就是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人民对法治的期许就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奋斗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以人民为主体,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将激发起干部群众的广泛热情,掀起全面法治社会建设的新高潮!(安康市司法局 梁胜新) (来源于:中国长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