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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检察潘永刚荣获“全省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称号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1-02-01 | 浏览:8319次 ]

近日,在陕西省委政法工作会议上获悉,宝鸡凤县人们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潘永刚被陕西省委政法委授予“全省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称号。

潘永刚1995年进入凤县人民检察院,历任侦查科长,公诉科长,检委会专职委员,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白加黑,五加二是潘永刚日常工作模式。在抓好案件办理工作统筹、安排、指挥、协调的同时,他坚持全程参与阅卷、讯问、询问,补充侦查,对案件事实和认定罪名进行逐人审查核实、分析探讨论证,对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反复推敲,确保案件质量,用高度的责任感诠释了检察官的使命与担当。至今他所办理的案件均按期办理审结,无一出现差错和法律适用不当,他先后被评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个人,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连续多年被评为全院先进个人。

担任副检察长以来,潘永刚分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综合业务等工作,他坚持高点定位,与分管部门认真谋划工作,坚持身先士卒,带头办案,以实际行动带动每一名干警干事创业。他立足实际,组织建成公益诉讼警示教育基地,联合毗邻省市县区建成嘉陵江上游水源地保护协作机制,与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建成联动机制,工作经验被省院转发。他积极推动构建“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结合绿色矿山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发展,邀请高校专家学者、行政执法部门召开公益诉讼诉前听证会,举办矿山治理与生态保护暨公益诉讼诉前座谈会,着力解决县域企业在生产与治理过程中面临的法律政策的理解适用问题。他参与指导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省院评为典型案例,工作经验被省院转发。办理的某园区涉嫌非法采沙案及时召开公益诉讼诉前听证会,既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公共利益,工作经验被高检院转发,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多赢共赢。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潘永刚带领专案组成功办理了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9.27”晁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把涉黑涉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他坚持严查细审,夯实证据基础,着力强化检察监督,努力提升办案质效。根据案情和证据走向,提前介入侦查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意见,商讨分批提请方案、下一步侦查措施和取证方向,以及应当重点突破的人员,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侦查强制措施的无缝衔接。2019年11月,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认定了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七项罪名,同时,依法对涉案财产4000余万元进行了判决和处置。2020年1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记者 史红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