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5-11-17 | 浏览:4382次 ]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综治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计生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深化平安宝鸡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给予重点关怀救助。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近年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工作原则,加大工作力度,探索总结了一些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为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有一些县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和隐患,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助,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既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落实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平安宝鸡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工作职责 1.综治部门负责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2.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排查、诊断、治疗、医学鉴定、随访服务、信息采集和信息监测等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对排查出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甄别确诊和风险评估,并及时通报辖区公安机关;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医务人员学习培训,提高精神障碍患者预防、诊断、治疗能力;督促收治医院将住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返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工作人员录入国家管理系统,进行随访管理,不断提高检出率;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指定市康复医院为强制医疗执行单位。 3.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肇事肇祸危险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要通报综治、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救助服务,并督促村(居)委会和家人做好管护工作;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有现实危险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进行处置,并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基层派出所配合基层医疗机构、管护人等共同对治愈出院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跟踪管理;接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三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后,及时录入国家重性精神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管理台帐;对强制送医治疗回归村(社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督促管护人落实管护责任。 4.民政部门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及赡养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优先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负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情况的认定,对确有困难的,采取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5.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援助工作,并切实发挥好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的作用,做好专项调研、督导检查等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服务、管护等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保障到位;建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资金,并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参保登记和报销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调整实际,及时调整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保用药品种;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提供及时便捷的结算服务;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人员纳入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并适时提高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 8.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解决急需、填平补齐、尽量依托现有机构”原则,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强制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福利机构项目建设。 9.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已经废止的《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48号)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新的办法。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药品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残联负责向经卫生机构鉴定符合残疾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发放该患者的残疾人证;积极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精神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的宣传;严格落实国家安排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项目的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资源,组织调研提出当地的救助计划和方案,逐年扩大救助面。 三、工作机制 1.建立“两保障”工作制度。即建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市、县区政府建立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护组织保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推动工作落实。市政府每年建立20万元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资金,救治救助保障资金由市精神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底确需追加时,根据当年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应予以资金补助。市精神卫生服务中心做好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护等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保障资金,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有效救治管护。 2.建立“两排查”工作制度。即建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卫生计生、公安“两排查”工作制度。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评估、康复、随访等信息及新增患者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汇总,逐级上报至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市精神卫生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要指导村(社区)每月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护、随访及新增患者等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并逐级对口上报。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每月对工作信息进行交流研判和汇总。 3.建立“四管护”工作制度。一是家庭管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由有管护能力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管护人。二是卫生计生管护。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患者的定期随访、诊断复核等服务管护工作,按要求进行记录和报告。三是公安管护。公安派出所加强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动态管护,并填写相关工作记录。四是基层属地组织管护。镇(街)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护小组,基层医护人员、公安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残联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人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困难;对担任管护人有争议的、或没有法定管护人的患者,由患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镇(街)、村(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管护人;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管护。 4.构建“六服务”工作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着力构筑卫生诊疗服务、人社医保服务、民政救助服务、财政保障服务、残联帮困服务、司法援助服务等“六位一体”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体系,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基层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做好对居家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随访,督促落实救治、救助、管护等责任,防止脱管漏管。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综治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督办,对精神障碍患者多次发生肇事肇祸仍不能落实救治管护措施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专项整治,限期解决问题。对因工作不重视、管护责任不落实、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查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