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综治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政府法制办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深化平安陕西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给予重点关怀救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工作原则,加大工作力度,探索总结了一些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为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和隐患,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助,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既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落实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平安陕西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健全筛查排查随访机制,及时掌握动态基础信息
各县(市、区)及乡镇(街办)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村(居)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排查随访工作,及时发现并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病例,由所在县(市、区)卫生或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及时诊断评估,逐人出具医疗诊断证明,逐个确定风险等级。对排查出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在乡镇(街办)要组织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司法、残联等部门负责做好病人的登记造册、诊断评估工作,制订监护方案,督促监护人(家庭、亲属、有关单位机构等)履行职责,督促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工作单位机构等按照监护方案,认真落实服务管理措施,协调监护人根据病情及时送医就诊。要重点做好危害社会风险度高和贫困患者的信息甄别、登记报告、危险评估,健全基础信息库和动态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目标人群开展健康体检,健全健康档案,实时随访掌握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动态基本信息。
三、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
(一)加强医疗救治。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依法做好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服务。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服务,纳入社区(村居)随访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统筹安排;进一步探索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有效途径,对需要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项目,省财政要按照中央财政安排继续通过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配套予以支持。医疗保险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全面推进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切实降低医疗费用中患者个人支付比例。落实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精神障碍治疗用药要求,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承受能力,增加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用药品种。市级和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协调建立严格规范的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加强衔接、简化程序、优化管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当地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病医院或专业科室转诊到异地就医的,医保报销比例要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并为患者提供及时便捷的结算报销服务。
(二)完善救助政策。民政部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患者,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要将低保和临时救助对象中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并将其作为重度残疾人按规定资助参保参合,对其中的贫困患者要按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补助力度,对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省级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调研活动,及时总结一些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建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资金”以及由一个部门管理、统筹安排、调剂使用的办法和机制,确保这一群体中的贫困人员得到全面的救治救助。民政、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救治,并将符合条件患者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范围;对经急性期治疗病情缓解后仍找不到近亲属、居住地或慢性患者找不到居住地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分类安置。各级残联在积极落实国家安排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项目的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力量资源,组织调研提出当地的救助计划和方案,逐年扩大救助面。
(三)加强服务管理。各地公安机关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有现实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依法立即处置,并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或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尚未建立公安强制医疗所的市、县、区,由当地政府指定至少一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履行强制医疗职能。要为强制医疗所和指定履行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
四、推进机构场所建设,加快提高救治安置和康复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要根据国家《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完善规划、调整布局,指导推进全省范围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体系建设。各市、县、区政府要把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安置康复等机构场所建设作为重点,按照“解决急需、填平补齐、尽量依托现有机构”原则,加强强制医疗所和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确保急性期患者住院治疗需要,确保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各市、县、区及以下综治、卫生计生、民政、公安等部门和残联组织要依托各类医疗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加强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作用,积极推进社会化、综合性精神疾病康复工作,为居家患者提供全面治疗康复服务和人文关怀。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诊疗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积极落实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抓紧补充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现有在精神专科岗位执业的非精神科医师进行培训和考核,将符合要求的人员及时转岗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大力开展各级各类综合性医院医师增加精神科执业资质的上岗培训,切实提高专业素质;扩大专业人员类别,吸收精神卫生社会工作人员、精神康复专业人员进入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编制,适当提高精神卫生医疗人员的待遇标准,加大政府购买医护服务力度,尽快提升精神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各地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的意见(暂行)》(陕政办发〔2013〕36号)要求,积极招聘精神卫生专业毕业生充实精神科医疗队伍。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和中省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各地要建立由综治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联组织参加的协调机制,夯实责任,定期研究解决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排查随访、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家庭监护和居家康复等工作落实。
各级综治委(办)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对各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或不作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考评减分;对由于工作不落实、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等原因导致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要依法依纪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