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服务


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三)

[ 来源: | 作者:李玉娜 | 发布时间:2014-02-10 | 浏览:5530次 ]

加强法制教育

53?对公民进行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99910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这一决定表明了国家依法惩治邪教的态度和决心,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直接依据。

此外,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中规定,要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破坏了社会稳定、侵害了群众利益。因此,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是“六五”普法的内在要求。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劳动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55?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相对的, 任何自由和权利都不是无限制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我国,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不得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具体来说,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三点:一是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二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对此项权利的限制。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和自由。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如何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防范邪教向青少年渗透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邪教组织编造歪理邪说,实施精神控制,破坏法律,践踏人权,残害生命,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因此,开展反邪教法制知识教育是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58?什么是“法律六进”?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加强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法律六进”是指通过开展普及法律的活动,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通过“法律六进”,有助于揭露邪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反动本质,认清邪教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有助于在公民中形成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的风气,增强公民自觉抵制邪教并与之斗争的意识。

59?如何在“法律进机关”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要把反邪教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重点加强防范处理邪教问题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把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各机关工作职能,制定机关学法用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中,加入反邪教法律知识内容。在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中,把反邪教内容纳入其中。

60?如何在“法律进乡村”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按照“进村、入户、面对面”的要求,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防范邪教的法律常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既要开展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更要开展经常性的活动。注重摆事实、讲道理,多用当地邪教活动残害生命、破坏生产、破坏稳定的事例教育群众,以案释法,就事明理,使群众能够有效识别邪教,防止受骗上当。

61?如何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社区活动室、宣传栏、社区市民学校、农民夜校等资源和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社区公民遵纪守法,知荣辱、明是非、辨善恶、懂美丑,抵御各种异端邪说。同时,要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使公民感受到科学的氛围,体会到科学的真谛,在科学普及中得到提高、得到实惠。通过将科学理念渗透到社区公民的生产生活当中,达到不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增强科学意识,有效地识别各种伪科学,认清邪教真实面目的目的。树立起崇尚科学、尊重知识的社会风尚,从而自觉抵制邪教侵蚀。

62?如何在“法律进学校”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大、中、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成长规律和接受能力,因地制宜,因人施教,进一步充实完善反邪教法制教育的内容,创新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通过整合各种法制宣传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青少年反邪教法制教育基地,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宣传教育形式。结合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发挥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加强对青少年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对伪科学和邪教的免疫能力,不给邪教活动以可乘之机。

63?如何在“法律进企业”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将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企业的学法用法活动。加强企业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创新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与形式,丰富宣传载体和内容。通过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64?如何在“法律进单位”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突出抓好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反邪教法制学习教育活动,把学习情况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参加反邪教学习培训;积极通过公示牌、宣传册、触摸屏、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反邪教法律法规知识;公园、车站、机场等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要设立面向公众的法制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定期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活动。

65?基层党组织如何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基层党组织是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者、推动者,也是参与者,必须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防范和抵制邪教渗透,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是对党员开展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基层党组织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应与基层党组织“三级联创”活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平安建设活动、无邪教创建活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形成合力。

66?群团组织在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如何发挥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人群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67?如何运用基层文化宣传阵地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基层文化宣传阵地,结合普法活动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宣传依法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结合开展基层文化活动,创作编排揭露邪教本质的文艺节目,开展群众文艺宣传。

68?处理邪教问题为什么要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

邪教问题既是社会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处理起来十分复杂,这主要是因为大量的群众裹胁其中,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相互交织。处理邪教问题的前提和关键是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一般来说,邪教“教主”是歪理邪说的制造者、传播者及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而一般邪教成员则不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主要是受蒙蔽而误入歧途,本身也是邪教的受害者。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教育和惩治两手并用,扩大教育面,缩小惩处面,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既消除社会危害又不造成矛盾激化的工作效果。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对绝大多数受骗上当的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竭尽全力把他们从邪教的精神控制中解救出来,不仅可以有效瓦解邪教的组织基础,削弱其活动能量,挤压其闹事空间,而且也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对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企图推翻党和国家政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依法打击,使那些思想顽固、公开进行违法活动、屡教不改的人员受到依法惩处,是保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于震慑和警醒其他人员,促进他们的思想转化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69?为什么对至今仍顽固痴迷“法轮功”的人员还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

自开展同“法轮功”邪教斗争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耐心帮教,绝大多数原“法轮功”练习者走出了邪教泥潭,身心得到解放,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同时也使“法轮功”练习者家庭摆脱了邪教阴影,重新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法轮功”练习者本人及其亲人通过亲身经历,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教育转化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包括“法轮功”练习者及其家属的拥护和支持,为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实践证明,至今仍顽固痴迷“法轮功”的人员中,绝大多数仍然是我们的基本群众,是我们必须团结教育挽救的对象。虽然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已彻底沦为卖国求荣的反动政治组织,但境内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的初衷是单纯的。所以,我们必须始终如一地抓好教育转化工作,始终坚持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使他们早日实现转化,过上正常生活。即便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参与了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打击处理,我们仍要对他们开展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直到把他们从“法轮功”的魔爪中解脱出来,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决定的,这是真正的关心人、爱护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70?如何帮助被邪教裹胁人员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被邪教裹胁人员经教育摆脱邪教桎梏后,会遇到一些生活上的困难,有的还有一些思想顾虑,容易发生情绪波动,甚至出现思想反复。与此同时,邪教组织也会对他们进行拉拢和恐吓,诱迫他们重新违法犯罪。因此,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解决生存、生活、思想问题,才能使他们进一步坚定信心,顺利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首先,对他们要不歧视、给出路、多关心,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家庭的关爱。其次,要充分调动单位、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力量,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救助活动。对思想上有疑虑、出现波动的,要努力帮助他们消除疑虑、深化认识,坚定抵御邪教的信心;对工作和生活上遇到实际问题的,要按照有关政策精神,协调有关部门,发动社会力量帮助解决;对刑释解教人员要认真落实好就业扶持、劳动保障等相关政策;对出现反复的,要深入查找原因,研究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力争促其彻底脱离邪教。第三,要帮助其重建认知体系,逐渐矫正其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培养健康、和谐的心理,使他们能正确认识世界,用平和宁静的心态思考问题,以乐观豁达的情怀对待生活,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包容的心态面对新生事物,以积极的姿态紧跟时代步伐,这样才能切实提高他们抵御邪教的能力,真正融入社会,过上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