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4-12-04 | 浏览:7263次 ] |
1988年宪法修正案
(1)在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1)确认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更加完整;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进一步明确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形式,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4)取消“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5)改变县级国家机关的任期,把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五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确定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 (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3)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列入国家根本任务; (4)确认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5)取消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删去“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7)将宪法第二十八条中的“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8)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代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提法。
2004年宪法修正案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在序言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5)进一步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增加鼓励、引导、支持等内容;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7)增加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的组成,增加“特别行政区”; (10)以“紧急状态”取代“戒严”的规定; (11)修改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增加“进行国事活动”内容; (12)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