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4-03-03 | 浏览:2683次 ] |
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让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战胜困难、不断走向胜利的法宝,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的在司法领域服务人民群众的国家审判机关,从建立那一天就始终坚持以党的群众路线指导和推进司法审判事业,始终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最终目标。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建立了“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和对人民负责”的法院组织原则,发展了“便利人民、联系人民、依靠人民”的审判工作制度,确立了“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庭指导原则,创新了人民陪审、巡回审判和诉讼服务等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也实现了自身的科学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确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明确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方向。刚刚过去的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部署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做好审判工作,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依法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改进司法作风,努力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各方面工作都有了新的发展进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描述了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新年伊始,中央召开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深刻阐释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孟建柱同志在会上就做好新时期政法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会议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指导,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提出了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根本目标和基本任务,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发展方向。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法工作根本目标,以实际行动维护和实现好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增强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政治自觉,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创新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群众工作方法,探索党的群众路线与司法专业性相结合的最佳途径,通过严格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真正得到社会认同,赢得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人民支持和参与,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无论遇到任何困难和挑战,只要人民支持和参与,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就没有越不过的坎。”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不断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通过群众路线的集中教育和持之以恒的实践,使广大法官进一步充分认识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极端重要性,自觉践行司法为民,牢牢坚持公正司法,更加有效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更加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进一步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必然要求 司法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彻底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是人民法院区别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切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民的选择。从我国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来看,建立在西方法律文化基础上的变法图强和法制改良都无一成功,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司法组织能够在革命的每个阶段不断发展壮大,为人民政权的建立提供有力保障,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人从建党之初就将人民性确立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政治根基,从而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加快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虽然期间也曾遇到波折,但在60多年里取得的辉煌成就令世界瞩目,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不断彰显。正反两方面经验时刻提醒我们: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自觉服务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人民才会真正信任司法,司法才会有无限生机活力;偏离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宗旨意识不牢靠,就可能滥用职权,甚至枉法裁判,最终损害司法权威,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进一步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必须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取得人民群众支持、得到人民群众认同。只有切实把让人民满意作为衡量人民法院工作业绩的根本标准,“从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直面法院工作存在的顽疾,不回避、不推诿,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只有切实把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牢固树立“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的理念,在工作态度上切实克服“冷硬横推”的不良作风,才能以文明司法的实际行动彰显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情怀。只有切实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人民法官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司法腐败零容忍,严守法官的职业操守,时刻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灯红酒绿的侵蚀和诱惑面前一尘不染,才能以廉洁司法的精神面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浩然正气。 (二)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不断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主要矛盾的必然要求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社会管理已经走向以民主与法治为特点的社会治理,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越来越高,普遍把维护公平正义的诉求付诸于人民法院、寄望于人民法官。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日益凸显,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与此同时,司法活动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司法职能具有法定性和程序性,不是所有矛盾纠纷都属于司法的管辖范围,司法要有所作为也要依法作为。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使人民法院的改革创新符合司法规律,体现人民群众意愿,必须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只有更加注重发挥好司法惩治犯罪、救济权益、化解矛盾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各类诉求,防止和纠正该立不立的问题,才能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疑虑。只有更加注重强化宗旨意识,“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予以充分释明,积极提供司法指引,使人民群众知晓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哪些问题,愿意依靠、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才能使司法工作赢得群众理解。只有更加注重发挥好各种社会纠纷解决主体的合力,形成司法与社会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各尽其责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才能使司法资源发挥更大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必然要求 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是经济社会结构快速转型的过程,也是利益深刻调整的过程,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高发,并大量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近年来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量均超过1000万件,2013年更达1400多万件,审判执行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各类案件成因十分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难度明显增大,有的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要求司法高效,不仅要求实体正义而且要求程序正义,不仅要求维护权利而且要求明确法律规则。公正高效司法,努力促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必须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只有致力于加强公正司法,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深刻把握类案的社会成因,准确认识案件背后的利益诉求,才能引导当事人选择恰当的司法方式,通过合理发挥调解与判决的不同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只有致力于严格公正司法,始终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千方百计提高办案质量,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让每一件司法裁判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才能通过司法审判真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只有致力于严守程序公正,在所有案件中,在所有司法环节中,严格贯彻宪法的法律平等原则,平等对待一切当事人,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尊重并让当事人和律师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打造公平的司法环境,才能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促进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四)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群众不是从宣言上,而是根据实际来看问题的。由于司法工作专业性较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未必都深入了解,而司法裁判、司法宣传主要使用法律语言,传播途径和范围有限,一些似是而非甚至肆意歪曲事实的信息时常左右舆论。同时,群众大多关注事实情节、道德评判,而司法程序更关注证据规则、法律适用,业内评价与社会评价标准反差较大,一些热点案件、敏感案件时常引发争议甚至遭到恶意炒作,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创新司法民主机制,努力实现司法的全面公开,让人民群众能够尽量了解司法、理解司法,让公正司法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才能使人民群众认同司法、信任司法。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用群众听得懂、能接受的语言,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正面宣传、主动宣传,才能实现审判与舆论的良性互动,消除司法与群众的隔阂,引导群众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只有坚持群众路线,尊重人民群众内心的感受,尊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才能使司法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法律精神,更加符合群众的意愿,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 当前,党和国家更加重视法治建设,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寄予了更高的期待,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自身的发展基础和条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好。在实现新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期,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始终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和重点,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改进司法机制 “最广大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衡量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立场、观念、诉求不尽相同。司法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需要在尊重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做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要注意不同群体的不同司法需求,积极探索各种方便立案、快速审理、有效化解矛盾的新机制,让人民群众的需求真正得到及时满足。要注意不同时期人民群众的不同司法需求重点,与时俱进地合理调配审判资源,不断提高审判质效,让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要注意不同地区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差异性,根据城市农村差异、发展水平差异、习惯观念差异、产业行业差异,因地制宜地设置人民法庭,科学合理确定审判管理目标,使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能够就地得到有效化解。要注意人民群众对不同级别法院的不同司法需求,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分工和工作重点,探索建立一审法院明断是非、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纠、最高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司法审判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 (二)有效服务群众,不断改进司法方式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作为人民群众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人民法院必须一切为人民着想,从人民群众意见最多的地方着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围绕为民、便民、利民,不断改进司法服务群众的方式,及时有效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要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针对一些群众反映的打官司难问题,在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申诉等司法活动各个环节认真查找、切实改进,确保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得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要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切实改进执行方式,探索完善有利于保障民生的快速执行、主动执行、优先执行等机制,进一步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点对点网络查控联动机制为抓手,着力于反规避执行和反消极执行,使人民群众反映的执行难问题有明显改观。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远程立案、电子签章、网上公告、视频提讯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让群众更加便捷地行使诉权,更加直接地监督和参与司法,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充分尊重群众,不断改进司法作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优良的司法作风同样是人民法院赢得民心、树立权威的必要条件。个别法官在司法工作过程中缺乏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作风简单、生硬甚至粗暴,诉讼参与人难免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甚至与法官产生对立情绪,对人民法院的意见也就很大。如此一来,一传十,十传百,再加上自媒体的推波助澜,“三人成虎”,没有接触司法、对司法工作不了解的群众也会对司法工作产生不满。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不断增进群众感情,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规定》,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自觉遵守司法礼仪,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以利民、便民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的为民作风。要强化依法办案的意识,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充分尊重辩护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规范的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尚法明理。要增强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认真、高效地做好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工作,防止和克服精神懈怠、办案拖沓、工作马虎等问题,杜绝庭审中的随意行为和裁判文书的各类错误,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的严谨细致。要树立公仆意识,经常进行换位思考,以对待亲人的感情、方式、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可亲可敬。 (四)主动深入群众,不断提升司法效果 司法效果怎么样,归根结底取决于人民的评价。人民法院必须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切实克服一判了之的思想,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学习人民群众的智慧,才能弥合法律精神和社情民意的差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善于从群众的评价中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不断完善符合国情实际的证据规则、诉讼模式,努力使裁判认定的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相,夯实案件审理的事实基础。要善于通过司法活动引导群众,通过公开审判、巡回审判、判后答疑、以案释法等方式,增强司法审判过程中做好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既让当事人打官司赢得明白、输得服气,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强化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有效对接,对于当事人愿意调解、依照法律能够调解、根据案情调解效果更好的案件,积极调解并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效果。“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基层是最好的课堂”。要善于不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向人民群众学习他们丰富的社会经验,向人民调解组织学习化解矛盾纠纷的智慧和技巧,不断加深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努力丰富自己的知识阅历,进一步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司法能力。 三、巩固创新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方式 党的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并不断发扬的优良传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准确把握时代要求,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探索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最佳方式和有效途径,切实把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立足公正司法,切实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一槌千钧,法在人心”。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价值追求,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当前,公正司法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第一位的要求和最迫切的期盼。这既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寄予了更高的期望,也深刻说明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能否实现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既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灵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坚守法律底线,提高司法能力,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努力使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提高司法效率,树立“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的司法理念,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严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加强对诉讼和执行中止的监管,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长期积压,全面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努力用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解决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和量刑尺度,把握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发挥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确保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努力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加强确保公正司法、排除非法干扰的制度机制建设,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立足司法公开,切实增进群众认同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百闻不如一见”。公开是树立公信的前提,是打消疑虑的最好办法。让人民群众认同司法,消除司法神秘主义,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司法公开。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不断拓展,不仅希望了解案件裁判结果,还期待了解案件裁判过程;不仅希望了解案件事实真相,还期待了解案件裁判理由。一年来,人民法院顺应人民期待,在司法公开上迈出坚实的步伐,无论在公开的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度,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要进一步贯彻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便捷条件,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努力实现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的一体建设和整体推进,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等载体,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人民法院最为权威的审判信息,及时公开热点案件的诉讼进程和裁判结果,充分说明社会关注案件的裁判依据和理由,用公开的司法活动引导舆论,纠正误导和误解。要通过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形成引导机制、倒逼机制、监督机制,增强人民群众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引导人民群众对自己的行为形成合理预期,用压力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靠阳光司法最大限度挤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空间。 (三)立足司法民主,切实加强群众司法参与 司法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不断深化对司法民主的认识和实践,在遵循司法职业化基本标准和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势,畅通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让人民群众走近司法,近距离感受司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要坚持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相结合,从社情民意中体会法律的精神实质,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找定分止争的途径,从人民群众的评判中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借助人民群众的鲜活经验弥补法官知识上的短板和思维方式上的偏差,在人民群众中不断汲取智慧和力量。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扩大司法民主的有效途径,着力完善民意沟通、人民陪审员工作、人民监督、司法便民利民等方面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质量,充分彰显司法的民主精神和人文关怀。 (四)立足廉洁司法,切实提升群众司法信任 “公生明,廉生威”。廉洁问题事关人民法院队伍整体形象,事关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当前,在司法廉洁方面,有的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与律师或当事人私下会面,甚至吃请受礼,极个别人甚至把审判权、执行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钱、权色交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及司法作风建设。要通过集中开展司法廉洁教育活动、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等多种形式,增强司法廉洁教育的针对性和感染力,引导广大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底线。要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地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作风建设,坚决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法院队伍中存在的“四风”问题。要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作用,全面落实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廉政制度,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坚决杜绝权力寻租。要坚持“从严治院”方针不动摇,进一步拓宽和畅通违纪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等铁规禁令,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行为,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用铁的纪律坚决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四、发展完善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机制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各项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探索建立了一整套符合司法规律和中国国情的便民、利民、为民的工作机制,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成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石。进一步发展完善这些机制,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牢记职责使命、发挥制度优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一)民意沟通机制是准确把握和引导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不了解群众的期盼,不倾听群众的呼声,不顾及群众的感受,人民法院工作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失去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切实把群众的意见作为我们改进工作的镜子,依法积极构建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并改进人民法院工作,使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要构建及时全面的民意吸纳机制,坚持“开门纳谏”,通过主题公众开放日等方式搭建多元沟通平台,拓展倾听民意的渠道,缩短获取民意的时间,拉近与民意的距离,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要构建民意转化和工作反馈机制,把群众的呼声和关切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着力点,对症下药,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群众,使法院工作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要构建科学有效的民意引导机制,注重运用社会媒体和自有媒体,把传统有效做法与现代科技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沟通互动,强化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审判活动的全面公开,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生活的规制、示范和指引作用,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 (二)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 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化解矛盾、恢复秩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在人民法院工作中重视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是人民法院参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要依法积极开展诉前指引,引导群众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理性地确定利益诉求,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要加强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大对非诉调解的支持力度,重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努力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设,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要积极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以依法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完善“诉访分离”和案件终结机制,推进网上接访,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探索和完善巡回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的工作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三)诉讼便民服务机制是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重要内容 为人民群众提供简约、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有力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内在要求。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信访窗口,完善各类窗口的功能以及工作流程,加强诉讼指导,规范司法礼仪,改善司法形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因地制宜地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预约办案、网上办案等行之有效的便民措施。要大力推行庭前调解、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等制度措施,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要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健全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为确有困难的群众畅通诉讼救济渠道,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关怀和温暖。 (四)巡回审判工作机制是提升司法效能的重要手段 巡回审判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已实行,并在人民司法的实践中不断得到有效运用,成为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开展巡回审判,是新时期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深入群众、方便群众和服务群众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行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宣传、提升司法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手段。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对于边远地区、民族地区以及其他交通不便地区,要以方便群众诉讼为出发点,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结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对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要以便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深入到企业、乡村、社区等群众集中、纠纷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审判。要注重提升巡回审判效能,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邀请群众参与审判活动,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功能,增强群众的认同感,培育群众的法治思维。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直接形式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8年多来,我国人民陪审员队伍逐年扩大,全国各地现有人民陪审员8.7万人,比2006年增加3.1万人,增长幅度为55%,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超过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二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0%以上。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特色鲜明,简便易行,作用突出,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由于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注重增强司法透明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广泛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是扩大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方式。要完善选任机制,实施“倍增计划”,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努力在2至3年内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名左右,同时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参加人民陪审员工作,注重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比例,实现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注重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坚决杜绝饱受诟病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为实现人民陪审员“既能审又能判”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参与审判活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大力推介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介绍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理解支持,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为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院干警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牢牢把握机遇,勇于迎接挑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