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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清:增强自信保持定力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5-05-07 | 浏览:2320次 ]

汪永清在政法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强调

增强自信保持定力 坚定不移走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长安网北京5月5日电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今天在政法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专题报告。他指出,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引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顺应依法治国新任务新要求,增强自信、保持定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积极开拓,久久为功,为实现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汪永清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深刻把握治国理政规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自觉,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所作出的重大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决定》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度,深刻阐明了关系我国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坚持顶层设计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渐进和突破相衔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对束缚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出了系统、有效的解决思路和办法。《决定》提出了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新目标、新思想、新布局、新举措,贯穿了强烈的问题意识和鲜明的问题导向,充满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法治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了新水平。

  汪永清指出,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道路,凡是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地坚持了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方面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 “五个坚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之本,不能有丝毫动摇。这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作为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保法律反映人民意愿,确保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权利平等、义务平等,着重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依法消除特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实现道德价值,又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继承优秀传统文化与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相结合,走一条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双向互动的自我演进式法治发展道路。

  汪永清结合实际,着重从七个方面对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了解读。

  一是加强宪法实施。汪永清指出,加强宪法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使宪法监督更规范、更有效,让宪法成为一部实实在在的“活法”。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传播宪法理念,弘扬宪法精神,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宪法信仰。

  二是提高立法质量。汪永清强调,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使立法更加科学民主,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最大限度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和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政法机关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大户,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一定要绷紧“权限”这根弦,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是建设法治政府。汪永清指出,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有没有建成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主要标准。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克服懒政怠政,又反对越权滥权。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行政执法,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确保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防止权力滥用。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把人民群众的参与诉求吸纳到制度化的轨道中来,使其成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

  四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汪永清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权配置和权力运行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部署。四中全会后,按照中央制度的分工方案,中央政法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改革方案。这些改革方案体现了符合中国国情与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实践相结合。汪永清对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举措的改革目标、制度设计及进展情况一一作了介绍。

  五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汪永清指出,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法治社会,核心是要让守法成为民族精神、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住青少年法治教育这个基础,健全普法责任机制,建立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培育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使每一个国民都成为现代公民,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六是建设法治工作队伍。汪永清指出,法律的专业性很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是法治工作的客观要求。要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要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行业监管。要培养造就一大批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七是提高党员干部培养法治思维能力。汪永清强调,政法党员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不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不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不仅要做守法的模范,还要做用法的行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政法机关领导干部要树立对法治的信仰,坚守法治底线,保持法治的定力、坚定法治的意志,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慎重使用手中的执法司法权,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完)

(来源于: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