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齐抓共管 多措并举 全面做好重症精神病人服务管理工作 |
[ 来源: | 作者:马云峰 | 发布时间:2015-04-21 | 浏览:2762次 ] |
2013年12月25日,唐藏镇辛家庄村二组闵玉俊精神病发作,将独自一人在家的63岁王振银打死,引起了县上领导的高度重视。去年县政法委牵头两次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重症精神病人管控救助,就如何做好我县重性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做了认真调研,制定了《凤县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指南》,并组织实施,收到了较好效果。 一、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对社会危害严重 重症精神病人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功能受损严重,缺乏社会自知力与行为控制能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精神病人。该类精神病人不同于其他疾病患者或违法犯罪高危人群,一旦发病行为不受意识控制,有较严重的暴力倾向,其行为直接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是影响社会稳定、破坏治安秩序的重大隐患。重症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给家庭造成的伤害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让人非常痛心,已成为危害社会、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2013年以来,我县精神病人造成命案1起,致1人死亡。特别是唐藏镇辛家庄村二组闵玉俊精神病发作,将63岁王振银打死,给王振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经县委维稳办、民政局、唐藏镇多方努力筹措资金3.5万元,将闵玉俊送往宝鸡市第二康复医院救治。目前,闵玉俊救治费用已经花完,而本人家庭十分困难,无力承担闵玉俊的后续救治费用,闵玉俊的病情没有得到彻底根治,如再流落社会,存在再次危害社会的隐患。纵观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其社会危害程度逐年增大,一旦发病作案往往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且具有以下共性: 一是侵害目标的随意性。精神病人因无自制力,在发病期间没有特定侵害目标,危害对象既有自己的亲人,更有一些素不相识、毫不相关的人,使人猝不及防。由于疾病原因,这类人员往往个性偏执,特别是对和自己有矛盾的人一意报复,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二是社会危害性大。精神病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差,无行为控制能力,作案时不分场合、不计后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定时炸弹”。同时,精神病患者犯病期间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也不可能对他们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再流落社会,存在反复危害社会隐患。 三是受害人维权难。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破坏的,应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然而大多数精神病人家庭因病致贫,赔偿很难执行到位,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由于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一些受害者及其家属多采取报复、上访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形成了危害社会的新隐患。 二、齐抓共管,管控重症精神病人 一是排查摸底,建立档案。按照县上安排由司法局牵头,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残联、各镇配合,每年对各村、社区精神病患者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各镇对每名患者建立了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因、病史、病情。并将精神病患者按照病情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由重到轻分为3级及以上、1—2级、0级三类。目前在册登记管理的精神病人411人,其中3级及以上10人、1—2级122人、0级279人。 二是定期回访,做好防范。各镇卫生院、村医对3级及以上精神病患者(重症患者,有严重侵害史)每月回访一次,对1—2级精神病患者(中度患者,有一定攻击性)每两月回访一次,对0级精神病患者(轻度患者,平时较安静) 每季度回访一次。通过回访了解患者近期病情、思想动态、服药情况及稳控措施,督促其按时服药,督促监控人做好防范工作。 三是建立“三四三”机制,实行救助治疗。对重症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实行“三项保障”(将精神病患者纳入残疾人保障、城乡医保、城乡低保),通过“四个救助”(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大病救助、慢性病救助、民政救助、财政救助),做到“三个管护”(对重症精神病患者落实家庭管护主体责任、村辅警协同管护责任、村卫生所医护管护责任)。近年来,411名精神病患者被纳入城乡医保、城乡低保, 100余名精神病患者通过“四个救助”得到治疗。 四是协作配合,积极管控。为了降低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危害程度,多年来卫生、司法、公安、民政、残联和各镇紧密配合,不断完善管控措施。卫生局积极响应上级开展的“解锁行动”,打开 2名精神病患者的脚手链,送往市康复医院接受专科治疗。残联为154名精神病患者颁发残疾证,并免费发放药物。司法部门明确了信息员,及时上报情况,公安派出所落实了民警监控责任,一旦有精神病人闹事,民警及时出警并配合镇村护送其治疗。2014年,凤州镇21岁的精神病患者程飞飞发病后将父亲打伤,县民政局收到救助申请后给予5000元使其及时到市上接受专业治疗。凤中路精神病患者张明霞经常从7楼窗户向楼下抛物,严重影响学生和过往行人的安全,在社区和县综治办的积极协调下县教育局出资2000多元为张明霞家安装了防护栏,消除了安全隐患。 三、重症精神病人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2011年11月29日,宝鸡市人民政府以宝政发〔2011〕48号文件下发了《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单位的管控职能。但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重症精神病人管控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精神病人鉴定难,有漏报漏管现象。目前社会对精神病人的认识接纳不够,还有歧视现象,一些精神病人家属和基层单位,认为精神病涉及个人、家庭隐私,出于其入学、就业、婚嫁考虑,在其病情轻时不向社会公开,不向相关部门报告,往往使其错失治疗良机以致病情加重,只到发病肇事后才登记在册,纳入管理。我县没有专业精神病人鉴定机构,患者发病后难于送往市上鉴定,而没有鉴定结论的县残联不能为其颁发残疾证,致其不能享受相应残疾补贴。未经鉴定确认的重症精神病人公安机关不列管,致诸多重症精神病人长期处于漏管失控状态,成为严重的社会治安隐患。 二是社会监管不到位。监管机制缺失是多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逐年增加的主要原因。从我县实际情况看,多数重症精神病人家属或监护人承担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但受自身经济条件、时间精力、知识水平等因素限制,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责任。而与重性精神病人日常监管工作相关的卫生、民政、司法、残联等部门也因缺乏相关机制,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三是医疗救助不到位。控制重症精神病人发病、肇事的有效方法就是对其进行治疗、管理,直至病情稳定、痊愈。目前,我县没有专门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无法对精神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有关精神病人社会救助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主要依靠家庭出资治疗,多数家庭因反复入院治疗、专人长期看护,导致主要经济来源缺失、生活极度贫穷,形成了家庭生活越贫穷病人病情越严重的恶性循环。一些病人监护人无力承担长期治疗带来的巨额治疗费用,而被迫放弃治疗。政府救助部门受资金的限制,加上社会专门救助保险的缺失,面对部分精神病人治疗需求,变得束手无策,原则上非发生重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的,一般不予拨款。一旦发生肇事肇祸事件,目前也只是由镇上筹集三至五千元用于支付短期强制治疗的费用,使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得不到系统有效治疗,一两个月后费用用完就出院,从而导致一些重症精神病人因治疗不及时、不彻底,病情反复,形成了发病—肇事—短期治疗—再发病—再肇事的恶性循环。 四是法律保障不到位。目前,现有法律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处理失之于宽,后期监管约束不强,难以有效保障社会危害的根除。《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在处置肇事肇祸、构成犯罪的精神病人时常常进退两难。在精神病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如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势必会引起受害人不满,放入社会其又可能再次肇事;如采取强制措施,相关羁押规定明确规定不予收押。强制送入精神病院治疗,家庭支付及政府救助资金供给不能保证,导致公安机关强制收治措施也难以有效落实。有些虽然进行了短期收治,但是受经济条件限制,在病情尚未痊愈或稳定的情况下就出院流向社会。 五是防管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我县在疾控中心设立“精防办”,具体组织实施重症精神病人管理工作,但“精防办”没有编制,具体工作由一名工作人员兼任,往往工作无法全面开展。特别是镇卫生院更是缺乏随访、管理重症精神病人的专业人员,使重症精神病人的服务管理工作不能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四、加强重症精神病人服务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重症精神病人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全面借助各方力量,将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有效管控转移,在排查线索、入户调查、信息采集、病情评估、数据统计、管理控制等环节上,细化措施,搞好配合,形成高效、顺畅、协同的工作局面。 一要建立重症精神病人专项救助基金。县财政应建立重症精神病人专项救助基金,每年预算不少于20万元,用于重症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管护及上级医疗机构专家指导、培训、会诊费用,从根本上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二要设立精神病人专门编制和救治机构。县级精防人员承担着全县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分析、审核、日常维护和上报,以及全县“精防”的督导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县编办要在“精防办”设专门编制,为“精防”工作全面开展提供人员保障。针对精神病人确诊难、治疗难的现状,建议在县医院设立精神卫生科,配备专科医生,使轻度精神病人通过心理疏导、服药及时康复。同时与宝鸡市第二康复医院建立联建联治,邀请上级医疗机构专家定期、定点指导、培训、会诊,以确保疑似精神疾病患者能就近确诊,精神病人发病,能得到就近及时收治。 三要加强日常管控。一是定期开展排摸登记工作。派出所与村委会(社区)要定期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摸排,加强日常动态管控。县疾控中心作为管理机构,要定期对所有精神病人底数现状进行全面排摸,掌握辖区内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对排查出的精神病人逐一登记造册。各镇、各部门要落实家庭和村委会(社区)、单位的监护责任,确保日常监管有序。对流浪街头生活无保障的精神病人,要护送到民政部门救助站妥善安置,防止流入社会发生恶性案件。民政部门要将救治政策与卫生部门的等级鉴定相挂钩,强制精神病人进行等级鉴定。公安机关要及时与卫生部门面衔接将精神病人基础信息录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系统,为政府有关部门在经费预算、救治费用等方面的规划、决策提供有力依据。二是进一步明确落实部门职责。《精神卫生法》、《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已经充分明确了镇、村(社区)两级组织和卫生、民政、公安、财政、教育、人社、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面排查、分类救治”的管控机制已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确立。建议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下发专门文件进行补充细化,督促各级职能部门落实职责,切实做到重症精神病人治疗到位、管控到位,确保实现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有效下降,更有效的维护社会平安稳定。三是提升现场紧急处置能力。精神病人一旦发病往往手持刀、斧、叉等利器,对不特定的人员或财物实施侵害,公安机关要加强该类事件现场处置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重症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现场很快能够得到控制。四是扎实落实评估、管控机制。卫生部门要及时走访调查,对登记在册的精神病人开展肇事肇祸行为风险评估,公安机关和镇、社区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分类管控:对有暴力行凶甚至杀人、放火、投毒等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史的精神病人,要进行重症监管和强制医疗,减少其现实危害性;对有遗传病史、暴力倾向、打人毁物史、自伤自残、家庭矛盾多的精神病人,警务室民警要定期走访,并将其列为重点人群予以重点关注,坚持每周两次见面了解情况;对一般性精神病人,残联或民政部门要落实家庭病床制度,保证基本药物治疗,最大限度防止病情反复和恶化。五是加强社区康复、监管工作。要充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精神疾病康复理念,建立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将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监管纳入乡镇医院、村组卫生所服务项目,由乡镇医院、村组卫生室每月走访复查,监督保障日常药物服用,防止病情加重形成新的社会安全隐患。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宣传精神疾病是病理病状,着力改变当前社会歧视、排挤精神病患者的错误思想,使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社会权利得到应有保障。同时,要积极为精神病患者治愈后上学、就业创造条件,让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达到全面康复的效果。(凤县政法委 凤县综治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