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司法厅印发的《陕西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司通[2015]116号)精神,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为推进我市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市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共46名,其中:金台区5名,渭滨区5名,陈仓区5名,凤翔县6名,岐山县5名,扶风县5名,眉县4名,太白县2名,凤县2名,千阳县2名,陇县3名,麟游县2名,负责监督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二、选任范围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面向全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省在宝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宝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宝鸡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居民。
三、选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遵法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的,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2)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3)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任职期限
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为兼职身份,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五、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遵守有关培训、保密、考核、诫勉等规定,切实履行人民监督的职责。
六、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2.个人自荐。公民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未届满且愿意留任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进行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报名表格请从宝鸡市人民政府网站及宝鸡新闻网人民监督员栏目下载或领取。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认真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同时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至10月23日(工作日)。报名人员根据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按照属地原则,持报名表及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区)司法局报名,由各县(区)司法局按照选任公告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市直单位报名人员到市司法局社会法律服务科报名(宝鸡市行政中心2号楼2层2223室)。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司法局及时将报名情况及有关材料上报至市司法局。逾期不予受理。
七、审核公示
按照陕司通[2015]116号文件规定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宝鸡市司法局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择优选任。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审核通过后,将在宝鸡市人民政府网上公示拟选任人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宝鸡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宝鸡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报名表
2、市、县(区)司法局联系方式
宝鸡市司法局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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