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委托执行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 来源: | 作者:马云峰 | 发布时间:2014-03-17 | 浏览:3177次 ] |
民事侵权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往往会发生侵权人、被告人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导致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与一审执行法院不一致的情形。为解决异地执行大量耗费人力物力而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使申请人权利及时得到实现,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限制异地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也明确规定,生效裁判由一审法院或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发生争议,导致立案难、委托难、执行难。 一、存在的问题 1、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该当地人民法院往往不予受理,要求申请执行人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或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立案难。 例如:(2012)凤县法执字第0005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赵大建在饲养牦牛时因给牦牛服用重庆市兽药厂生产的伪劣兽药,导致牦牛死亡,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被执行人在重庆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两次去万州区法院立案执行,均被该院以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拒立,后由一审法院(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万州区法院执行,万州区法院以(2012)万法委执字第00023号立案执行,2012年底,该院又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该案的执行,导致申请人多次来原审法院缠访、闹访。2013年10月,在全国人大代表周喜玲关注督促下,重庆高院执行局挂牌督办,仅一周时间即将该案执结。 2、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时,受托法院往往又以委托法院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退回案件,不接受委托,委托法院距被执行人跨地区、跨省,调查财产费时、费力,效果不佳,导致委托流于形式。 例如:(2013)凤县法执字第00043号案件,郑宝军、许田录等三人与陕西省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在陕西凤县,该案一审在凤县人民法院,但到执行时,工程已经结束,被执行人项目部已离开凤县,凤县法院受理后即委托送被执行人陕西省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安莲湖区法院执行,但该院以凤县法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西安莲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将案件又退回凤县法院,拒绝接受委托。 3、受托法院不能同等重视委托案件,不能将案件执行信息及时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法院,委托法院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已将案件做结案处理,而申请执行人因去受托法院催案路途遥远,经常在原审法院缠诉、闹访。 例如:(2009)凤执字第00001号冉玉燕申请执行的与闫学明、哈宝军交通肇事赔偿纠纷,因被执行人住所及财产均在甘肃省徽县,案件2008年12月委托后没有了下落,申请人多次到委托法院缠访,凤县法院多次派员去辉县法院催问,直到2010年5月才在受托法院执行局的废旧材料中找到委托案卷,受托法院以(2010)徽法执字第97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又以无财产执行而终结,至今执行无果。导致申请人不断闹访,并信访到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又如2010年10月8日我院委托咸阳市泾阳法院执行的(2010) 凤法执字第98号来伟杰与陕西发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近四年时间受托法院至今立案委托的案卷都无法找到了。 二、几点建议 1、建议最高院重新修订委托执行相关规定及”民诉法”实施细则,规定一审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均可直接受理执行案件,由当事人依照便利高效执行原则自主选择执行法院。当事人做出选择的,该法院不得推诿,以解决立案难。 2、建议委托执行案件统一报经省高院执行局统一委托管理,建立委托、受托执行案件台账及预警机制,对推诿执行、消极对待委托执行行为由省高院执行局督办,以解决同级法院之间沟通不畅、互不“买账”的现象。 (凤县法院执行局:赵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