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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不打白条不跑执行马拉松

[ 来源: | 作者:马云峰 | 发布时间:2015-01-16 | 浏览:7489次 ]

一年前,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实施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主动性增强,救助范围扩大,资金保障得到强化。

   据了解,意见实施后,死刑复核案件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取得了实质进展,建立了专门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改革完善已列入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重要内容并进行试点,最高法拟于2015年出台关于司法救助的专门规范。

   目前,司法救助已经上升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日常对外业务,范围不限于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还包括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不限于人身受到侵害,还包括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仅包括刑事案件,还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案件。

   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表示,意见规定,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建立动态调解机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检察机关开展救助工作的资金保障得到明显改善。

一年多时间过去,50岁的陈玉霞仍不能从痛苦的记忆中抽离。

   2013年10月21日中午,陈玉霞的丈夫王经纲到楼下扔垃圾,正巧碰到捡拾垃圾的流浪人员李玉国。几句口角后,李玉国拿起翻捡垃圾的木棍将王经纲打死。

   法院认定,李玉国案发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亦无监护人,陈玉霞手中的刑事赔偿成了一纸“白条”。

   得益于国家司法救助机制,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帮助下,2014年12月17日,陈玉霞领到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2014年是国家司法救助“元年”,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救助对象范围扩大,救助效率提高、救助资金保障更到位。”多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政法界人士表示,政法机关创新工作方法,把国家司法救助的大门敞得更开,化解资金难、明确救助条件、优化审批机制,办理了一批救助案件,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硕果累累。

   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

   2014年春节前夕,刘永来等22名农民工面带焦虑、形色匆匆地走进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立案庭按照司法救助有关规定,让他们缓交了诉讼保全费和受理费,当即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当天下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中心协商解决。在法官积极调解和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祁文潮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永来等22名农民工领到被拖欠很久的37925元劳务工资。

   在保护当事人平等参加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司法救助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没钱也能打官司,真不错。”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周某免交诉讼费1500元后,周某为该院司法为民“点了个赞”。

   2014年年初,周某到地里干农活时被韦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周某将韦某告上宜州市法院。原告身体残疾,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境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遂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

   宜州市的做法是全国的一个缩影。各地各级法院通过在诉讼中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化解矛盾拒绝法律白条

   千辛万苦赢了官司却遇上“执行马拉松”,这是信访不信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受害人在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实际赔偿,法院的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

   “感谢法院为我解决了生活难题。”2014年11月,申请人吴某接过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发放的5000元国家司法救助款,激动地向法院干警表达感谢之意。

   吴某患有多种慢性疾病,自身又没有经济来源,无力负担相关医药费用。其丈夫杨某长年在外打工不归,吴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出资为其治病。

   2014年7月,法院判决杨某向吴某支付扶养费两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迟迟不履行。考虑到申请人急需资金进行医疗,为了最大限度地解决申请执行人实际困难,执行法官及时启动司法救助机制,为吴某争取到5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并及时发放给她。

   这样的案子并不罕见。实践中,很多被告是无业者或收入很少的群体,即使被判刑也没有赔偿能力,致使原告得不到应有赔偿。

   最高检2014年4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洪纯英是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东宪之妻。2013年,王东宪被村民张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后死亡。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张进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张进一直未作出任何经济赔偿。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审查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机制,及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到救助金3万元。2014年8月1日,这笔钱发放到被害人家属洪纯英手中,帮其解了燃眉之急。

   据统计,201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实际司法救助当事人7700余人,发放救助金0.65亿余元。

   保障资金化解僧多粥少

   司法救助属于国家的金钱给付,司法救助资金直接决定了司法救助对象的多少、范围的宽窄和标准的高低等。随着社会弱势群体对司法救助的需求日益增大,救助资金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各地政法机关对如何保障资金来源进行了积极探索。

   2014年3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6龄童阳阳发放了2000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阳阳告父亲讨要抚养费,却遇其父发生车祸,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后,驳回了阳阳增加抚养费的诉求。但为了缓解阳阳接受教育的需要,法院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

   据悉,该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由中华儿慈会资助与海淀区政府拨款共同组成,这一救助模式在全国尚属首例。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坦言,司法救助资金是近年来制约司法救助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考虑到目前我国司法救助资金缺口太大,在单一财政拨款难以满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保障不充分导致的越来越多救助需求的现状下,有必要拓展扩充执行救助金的来源渠道,建立以财政预算拨款为主的多元资金募集模式。

   为解决救助资金保障与救助案件数量不匹配的矛盾,化解基层单位因救助经费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浙江省实施办法首创联动救助机制,规定司法救助以县(市、区)级救助为主,案件影响重大且救助金额较大、县(市、区)级救助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省、市联动救助。将救助资金保障向下倾斜,实行三级联动救助的,省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承担的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救助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据了解,多个省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救助程序。如对意见中“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吉林进一步明确“侦查机关立案5年以上仍无法侦破”为案件无法侦破。山西、山东、湖南等省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实际损害情况及后果的相关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经济来源证明等。

   随着司法救助法治化时代的到来,我们有理由相信,越来越多的“陈玉霞”将从“被遗忘的角落”中走出来。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转载自《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