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期间公益诉讼线索举报的通告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0-02-20 | 浏览:1184次 ] |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凤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落实疫情防控部署,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现将疫情期间本院公益诉讼线索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3、疫情期间不明码标价、明显违反市场规律哄抬物价以及虚假发布药品广告违法促销药品等违法行为;
4、涉及非法行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口罩等防护用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5、疫情期间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冷库物流中心等区域发现的证照不全、无健康证、食材卫生不达标、健康证过期等问题,以及网络外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过期、不全等违法情形;
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7、污染饮用水源地和污染环境等行为;
8、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9、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10、上述领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检察官提示您在生活中发现上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反映、举报:
1、电话方式: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凤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4762000。
2、来信举报地址:双石铺镇新建路凤县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7217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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