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6号)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0-02-09 | 浏览:2140次 ] |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防止疫情输入和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实施疫情防控“十个严禁”措施。现通告如下: 1.严禁一般车辆入境上路。县内除疫情防控所需的公务车辆,消防、急救、防控物资、群众生活必需品和重大项目建设运输车辆,用于急救、送医的出租车和私家车外,其余车辆一律停驶、不得上路。出租车实行申请派车制(用车人拨打出租车公司公开的派车电话,出租车公司对符合要求的用车需求安排车辆)。私家车必须经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出具介绍信或通行证,方可上路行驶。严禁搭顺风车等拼车行为。 2.严禁随意出入村庄小区。即日起,所有居民在村庄、小区值守点凭身份证领取通行证。通行证按户设定,每户每天只许一人外出一次,每次外出不得超过4个小时。正常上班人员凭本单位通行证或相关证明出入。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 3.严禁人员聚集。所有居民一律不串门、不聚会、不聚餐,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红事”一律停办,“白事”必须从简,并报村(社区)备案,镇审批监管,镇、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管理。“白事”不得聚餐,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庙会、交流会商业等人员聚集性活动一律取消。 4.严禁与民生无关的经营活动。除经营米、面、油、蔬菜、药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营业场所外,其余商业机构未经审批不得营业;正常营业场所要按规定每日通风消毒,进入人员一律要测体温、戴口罩。所有运行的公共场所、单位一律关闭中央空调。所有快递、外卖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所有出租房全部暂停出租,已租住的租户由房东主动报告并承担监管责任,对隐瞒、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5.严禁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所有宝鸡以外来凤返凤人员必须在返回住地1小时内向所在村(社区)、单位主动报告,自觉居家隔离14天,做好与家庭其他成员的隔离措施。居家隔离人员一律不得外出,村庄、小区检查卡点不得发放出入证。对拒绝接受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隔离,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居家隔离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第一时间向村(社区)、单位报告,由镇、部门联系定点医院就诊,隔离人员不得自行前往。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一律对所在小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管理。 6.严禁企业单位私自复工。未经批准,各企业、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复工。必须复工的企业,须按程序进行报批,宝鸡以外返回职工须居家隔离14天方可上班。达到复工条件的企业,要严格落实职工健康监测、每天两次体温测量、重点场所消毒、人人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并做好日常记录和管控。 7.严禁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本人或来凤县的亲属中有湖北及重点疫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必须主动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或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村(社区)、相关单位、值守卡点询问个人旅居史和接触史,应如实上报登记。对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严禁擅自离开县境。家在县内及外地在凤县工作的干部职工和群众,严禁擅自离开县境。确因公务或个人紧急事务需离开县境的,需由所在镇、单位批准方可离境,返回后必须按规定落实隔离措施。 9.严禁扰乱市场秩序。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通过非法渠道采购经营和回收利用疫情防治需要的医用口罩、医疗器械、药品非法获利者,依法严厉打击并顶格处理。 10.严禁造谣传谣。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对传播谣言、虚假信息等违反防控规定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从重从快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