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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五部门发布《通告》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6-07-12 | 浏览:3140次 ]

 本报讯 为保障信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市信访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依法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要求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信访权利的同时,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信访权利需依法行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通过信访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通告》要求,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通告》明确,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八种行为将受治安处罚

  《通告》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且拒不按照相关规定推选代表的;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已按程序终结,信访人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复查、复核,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反复缠访闹访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病、残障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或者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为由,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秩序的;以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种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通告》精神,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的;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组织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通告》规定,对于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公共场所静坐、下跪、喊冤,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穿状衣、举状牌、铺地状、打横幅、放喇叭、燃鞭炮、敲锣打鼓,起哄闹事、滞留不走等九种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告》还指出,对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信访人,包括对幕后煽动、组织、策划者,要坚决依法予以惩处。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通告》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本报记者 陈继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