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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8-11-02 | 浏览:223756次 ]

凤县人民法院 凤县人民检察院

凤县公安局 凤县司法局

凤县文明办 凤县综治办 凤县老龄办

关于督促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

在全县开展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部分村组仍然存在子女有赡养能力却与父母分户,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父母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的问题。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家风,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二、子女虐待、遗弃父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行为人处以警告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程序自身的合法权益。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被赡养人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四、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赡养纠纷案件,并在当地公开开庭审理,组织群众旁听,经法院判决后子女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对其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子女有安全住房但父母仍居住危旧房屋的,子女应当立即主动将父母接入安全住房,同时要主动承担起照料父母生活起居的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子女之间应当协商好对父母的赡养事宜,不得互相推诿,拒绝赡养。

六、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员,不得参与“十星级文明户”“身边好人”“道德模范”“文明家庭”等荣誉评选活动。

七、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不赡养父母、或有虐待、遗弃父母之行为的,依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凤县人民法院 凤县人民检察院 凤县公安局 凤县司法局

凤县文明办 凤县综治办 凤县老龄办

2018年1022